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8日訊 昨日,上交所網站披露了關於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單“新潮能源”,600777.SH)訴訟進展相關事項的問詢函。 

2020年11月,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貸款違約事項起訴包括新潮能源在內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就訴訟事項向公司發出《關於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訴訟事項的監管工作函》(上證公函【2021】0229號)。 

2月7日,新潮能源披露了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根據一審判決結果,一審法院判令新潮能源在15.86億元範圍內對華翔投資不能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並在798萬元範圍內承擔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費。 

根據公告,對於訴訟情況對公司的影響,新潮能源稱,本次判決屬於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最終生效判決結果目前尚無法確定,該事項對公司本期及期後利潤的具體影響金額以會計師年審數據爲準。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1月修訂)》規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新潮能源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公司將依照相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將繼續積極採取多項措施,以盡力保護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問詢函顯示,據披露,一審法院認定《差額補足協議》在性質上屬於非典型性擔保,但《差額補足協議》無效,公司無需承擔擔保責任,但應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的賠償責任。 

上交所要求新潮能源說明如履行相關賠償責任,是否會對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現金流量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並充分提示相關風險。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相關事項的問詢函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貸款違約事項起訴包括公司在內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我部就訴訟事項向公司發出《關於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訴訟事項的監管工作函》(上證公函【2021】0229號)。今日,公司披露上述訴訟一審判決結果,一審法院判令公司在15.86億元範圍內對華翔投資不能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並在798萬元範圍內承擔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費。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1.1條有關規定,請公司進一步覈實並披露以下事項。 

1.公司前期在回覆我部工作函時稱,經查詢檔案及用印記錄,未發現《差額補足協議》原件或複印件,以及相關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記錄,相關協議未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請公司披露上述事項的核實結果是否發生變化,如確存在該份協議,請說明該協議的簽訂背景、簽訂時間、簽訂人、協議內容、主要責任人等信息。 

2.公司前期在回覆我部工作函時稱,《差額補足協議》加蓋的公司印章的真實性存疑。根據一審判決,經司法鑑定,《差額補足協議》加蓋的公司印章爲真實印章。請公司全面自查並披露自身債權債務、擔保及預計負債情況,覈實是否存在其他應披露未披露的對外擔保、關聯資金往來、交易安排等情形。同時,說明上述事件發生後公司已採取內控整改措施,如何避免此類事項再次發生。 

3.據披露,一審法院認定《差額補足協議》在性質上屬於非典型性擔保,但《差額補足協議》無效,公司無需承擔擔保責任,但應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的賠償責任。請公司說明如履行相關賠償責任,是否會對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現金流量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並充分提示相關風險。 

4.請公司說明後續將採取何種措施保護上市公司、中小投資者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高度重視並落實本問詢函的相關要求,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維護上市公司與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請公司在收到本問詢函後立即披露,並在五個交易日內回覆並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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