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訓事務的法定職責,要加快建成權責明晰、管理規範、運轉順暢、保障有力、監管到位的執法體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依法嚴格查處校外培訓違法違規行爲,確保“雙減”工作紮實有效,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意見》強調,要健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各部門聯合執法的現有機制,明確職責,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推進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異地之間協調聯動。市場監管、網信、公安、體育、文化和旅遊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內,對涉及校外培訓的問題進行單獨或聯合監管。

《意見》明確,要強化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增強依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意識和能力。要增強教育部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力量,加快機構設置,加強力量配備,提高人員素質。要制定執法清單、規範執法流程,創新執法方式,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能力。

《意見》要求,各地教育、編制、司法等部門要推動將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加強保障,合理配置執法必需的交通、通訊、執法記錄儀等條件裝備。要將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納入教育督導範圍,推動地方政府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對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訓治理不到位的,將嚴肅問責。

以下是《意見》全文。

教育部 中央編辦 司法部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黨委編辦、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黨委編辦、司法局:

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精神,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不斷提升校外培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 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全面構建校外培訓執法體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依法嚴格查處校外培訓違法違規行爲,確保“雙減”工作紮實有效,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2. 工作原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確保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正確方向;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執法行爲必須爲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堅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校外培訓執法力量,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健全校外培訓監管機制;堅持統籌推進,強化部門協同,推進聯合執法。

3. 工作目標。到2022年底,教育行政部門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制度基本建立,各級各有關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機制基本理順,執法力量得到明顯加強,執法質量和效能大幅提高。到2024年,基本建成權責明晰、管理規範、運轉順暢、保障有力、監管到位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體系。

二、健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現有機制

4. 堅持分工合作。各有關部門要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職責,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推進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異地之間的協調聯動,已整合實行綜合執法的,可繼續探索。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校外培訓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協調,重點負責對無證經營、違反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人員、培訓收費規定、違規舉辦競賽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進行監管執法,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市場監管、網信、公安、體育、文化和旅遊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內,對涉及校外培訓的問題進行單獨或聯合監管。

5健全協同機制。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健全審批、監管、處罰銜接機制,堅持先證後照,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程序、許可內容。實行綜合審批改革的,須事先書面徵得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加快實現部門間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推進現場共同執法。建立校外培訓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教育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

6加大查處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梳理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適時部署集中專項整治,及時通報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要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建立完善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鉅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讓嚴重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對違法違規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網站平臺,按照“發現一起、處置一起”原則,依法依規採取處罰措施。暢通違法違規行爲投訴受理、跟蹤查詢、結果反饋渠道,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爲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依法予以獎勵和嚴格保護。

三、強化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責

7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爲。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訓事務的法定職責。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等政策文件要求,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爲,切實增強依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意識和能力。

8明確各級權責。教育部主要負責擬訂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國校外培訓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國性、跨區域校外培訓重大案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擬訂本地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轄區內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查處轄區內跨區域或具有重大影響的複雜案件及審批的線上培訓機構案件。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轄區內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查處本地區校外培訓違法違規行爲。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中負責校外培訓監管的機構承擔具體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能。

9明確執法層級。按照屬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日常執法檢查、一般違法案件查處以縣級爲主。設區市與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原則上以區級執法爲主。壓實鄉鎮、街道責任,將校外培訓治理納入村(社區)網格化管理,開展綜合治理。對跨區域違法違規行爲,由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地、違法違規行爲發生地相關部門共同查處。

四、增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力量

10加快機構設置。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優化機構職能和資源力量配置,建立健全校外培訓監管機構,承擔本地區相關行政執法工作,切實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能力。

11加強力量配備。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科學設置崗位,統籌各方資源,充實一線執法人員,配齊配強工作力量,確保校外培訓監管執法工作落到實處。上級機構可按程序調用下級執法力量。

12提高人員素養。要建立健全各級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開展執法人員專項培訓,重點培訓相關法律知識,提高業務能力,提升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專業化水平。

五、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能力

13制定執法清單。教育部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梳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執法職能,制定出臺《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實行動態調整。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地方立法情況,細化地方《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14規範執法流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推行並嚴格落實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覈制度。制定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統一行政執法案卷、文書基本標準,提高執法案卷、文書規範化水平。健全執法裁量基準制度,明確執法事項的職責依據、工作程序、履職要求、辦理時限、行爲規範等,消除行政執法中的模糊條款,壓減裁量權,促進同一事項相同情形同標準處罰、無差別執法。建立責任追究和盡職免責制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15創新執法方式。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定期發佈指導案例。各地要探索推進“互聯網+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水平。探索信用監管方式,將重大違法失信行爲納入失信懲戒範圍。

六、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保障

16強化條件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編制、司法等部門健全工作保障機制。推動將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加強相關經費保障。加快制定不同層級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裝備配備標準,及時調整執法目錄、更換執法證件、合理配置執法必需的交通、通訊、執法記錄儀等條件裝備,建立執法信息平臺,改善執法條件,保障執法需要,保護執法人員安全。

17推動督導問責。嚴格執行《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將校外培訓治理納入教育督導範圍。推動地方政府把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實施方案,層層壓實責任。對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訓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對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充分發揮督學作用,積極開展校外培訓日常督導。

18健全監督機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健全校外培訓監管執法監督機制,加強和完善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執法考覈評議等制度。要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執法事項的普法工作,加強以案釋法。要建立校外培訓社會監督員隊伍,拓寬社會監督渠道,探索公衆參與模式。

教育部 中央編辦 司法部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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