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婧 上海報道

我國資本市場跨境互聯模式迎來新進展。

2022年2月11日,證監會官網發佈公告稱,對《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8〕30號)進行修訂,修訂後名稱定爲《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位外管局地方分局的工作人員對《中國經營報》記者坦言,中國存託憑證監管制度爲中國存託憑證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對實現國家戰略目標、加快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和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以及實現各市場主體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位券商行業人士對記者表示,在資本市場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點對點的互聯互通模式對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發展有極強的推動作用。不過,對於滬倫通來說,因爲其標的、參與者、投資總額等指標設有諸多限制,以及十分複雜的交易結算,當前市場上全球託管憑證(GDR)和中國存託憑證(CDR)掛牌上市活躍度較低。真正實現便利高效的資本市場跨境互聯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制度型開放持續推進

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發行存託憑證並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條件的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託憑證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簡單來說,滬倫通就是將境外基礎股票轉換爲存託憑證(DR),隨後通過此類“產品”跨境,這與陸港通下“資金”跨境到對方市場直接買賣股票的模式完全不同。另外,DR的交易結算安排與本地的股票品種接近,以方便投資者按照本地的交易習慣和交易時間完成交易結算。

必須要承認的是,中國存託憑證監管制度目前尚在逐步完善,與境外存託憑證監管制度相比還存在一些差異和不足。前述外管局地方分局的工作人員坦言,從境外實踐看,靈活寬鬆的發行監管制度有利於促進存託憑證的發展和繁榮。中國存託憑證監管制度對滬倫通倫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年限和市值等指標上有較高要求,且此前發行人只能以非新增股票爲基礎證券發行中國存託憑證,不能融資,影響了發行人的積極性。而且,中國存託憑證發行此前實行審覈制度,相對於註冊登記制,行政色彩濃厚,程序煩瑣,審批時間長,效率低,易造成權利尋租,合規成本高。

據悉,《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共收到70餘條意見和建議,總體上,各類市場主體對《規定》表示支持,希望儘快出臺。具體意見建議大部分集中在明確GDR發行人板塊範圍、優化GDR發行價格折扣和鎖定期、優化CDR發行上市保薦和盡職調查要求、簡化對CDR發行人的輔導工作要求、降低CDR發行承銷高價剔除比例等方面。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從徵求意見情況看,市場各方對規則拓展優化總體反應積極正面。拓展優化境內外資本市場互聯互通機制,是推進制度型開放的務實舉措,有利於拓寬雙向融資渠道,支持企業依法依規用好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融資發展,提高中國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爲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爲豐富的投資品種。

實際上,在我國資本市場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各種互聯互通模式的創新和發展爲境內市場連接了不同的境外市場,不同程度地擴大了境內投資者的投資範圍,同時也爲境外投資機構提供了參與中國內地資本市場的渠道,使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步伐進一步加快。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數據顯示,自《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發佈以來,已有華泰證券等四家上交所上市公司完成全球存託憑證發行並在倫交所上市,募集資金共計58.4億美元,對拓寬雙向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穩定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拓展適用範圍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拓展適用範圍,境內方面,將深交所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納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國;二是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融資,並採用市場化詢價機制定價;三是優化持續監管安排,對年報披露內容、權益變動披露義務等持續監管方面作出更爲優化和靈活的制度安排。

光大證券研究所銀行業首席分析師王一峯認爲,存託憑證業務範圍的拓展,標誌着我國資本市場的雙向開放加快,有利於國內上市公司拓展境外融資渠道。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融資型CDR的制度安排,此次修訂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新增股票爲基礎證券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中國存託憑證,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採用市場化詢價機制確定發行價格。明確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業,發行人可根據募集資金用途將資金匯出境外或留存境內使用。

在王一峯看來,從國家戰略層面,將有助於在境內資本市場引入國外優質企業,打造獨立的資本內循環市場。從投資者角度,將爲投資人蔘與國外企業的投資提供更加便利的通道。

在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方面,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要求,總體上實行與創新企業試點中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相同的標準。在年報披露方面,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沿用境外現行年報在境內披露,同時說明境外現行年報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主要差異及對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影響,並聘請律師事務所就上述主要差異出具法律意見。在會計準則方面,對採用等效會計準則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允許其採用根據等效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數據計算相關財務指標。在權益變動及收購的信息披露義務等方面,按照境外投資者是否持有中國存託憑證進行區分,持有中國存託憑證的應按照境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目前東向業務和西向業務仍有充足額度,維持現有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跨境資金總額度不變,東向業務總額度爲2500億元人民幣,西向業務總額度爲3000億元人民幣。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在相關市場持有不超過等值5億元人民幣的現金和特定投資品種,以縮短跨境轉換週期、對沖市場風險。後續視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對總額度和上述資產餘額進行調整。

(編輯:郝成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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