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張曉蘭)2月18日,記者從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獲悉,爲明確和規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規則,保障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房源供應,該局於近日發佈《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在2月16日至3月17日面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其中明確了廣州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條件,包括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爲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且每年漲幅不超過5%等。

廣州保障性租賃住房以7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爲主

根據《徵求意見稿》,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同時符合六大標準,包括面積標準、租金標準、對象標準、規模標準、建設標準和運營標準。其中,面積及租金標準方面,廣州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爲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由市場主體按照“企業可持續、市民可負擔”的原則,結合享受的優惠政策及企業的運營成本綜合評估確定;租金每年漲幅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漲幅,且不超過5%。

從出租對象來看,《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出租對象主要爲在廣州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羣體;通過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設、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等方式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允許優先向本單位或本園區符合條件的職工定向出租。

與此同時,在運營標準方面,《徵求意見稿》指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賃合同年限,具體標準爲:其一,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項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內原則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其二,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項目的房源,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0年;其三,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項目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於8年;其四,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運營、通過城市有機更新項目配置中小戶型住房和其他途徑籌集項目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於5年。

值得一提的是,《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

業內:其他重點城市或將跟進出臺類似認定辦法

對於廣州發佈的上述《徵求意見稿》,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點評稱,此次政策對於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認定給予了明確規定,對後續加快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認定有積極作用。從目前全國約40個城市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目標來看,各地今年勢必要加快此類房源的供應,所以將一些租賃住房認定爲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是各地今年上半年會積極推進的工作。此前上海已發佈了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認定辦法,此次廣州則是第二個城市,後續預計其他城市也會加快制定此類規定。

嚴躍進還指出,廣州此次提出了退出機制,即如何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認定等,類似做法也值得其他城市的學習。總體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相關配套工作將更加成熟和完備,有助於後續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發展。

新京報記者 張曉蘭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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