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記者 劉超鳳)訊,券商“編外首席”爭議終於有了定論。中證協最新下發文件,要求首席經濟學家爲券商與基金公司正式員工。這意味着,打着“特邀”等名頭的外包首席被協會否定,現有的編外首席須做出變更,與券商解除合作關係,或者從“編外”到“編內”,簽署正式合同並受監管約束。

中證協明確,券商要承擔首席經濟學家管理的主體責任,將首席經濟學家行爲與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券商文化建設進行綁定,進一步壓實了券商的責任意識。

值得注意的是,中證協兩度提到,首席經濟學家的研究觀點和言論要參照《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即首席經濟學家對外發表研究觀點、言論進行事前報備,防範聲譽風險,維護行業聲譽。券商應引導首席經濟學家“宣傳解讀好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合理引導市場預期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編外首席”被協會否定

據財聯社記者25日瞭解,中證協近日下發了《關於加強行業機構首席經濟學家自律管理的通知》,要求券商“審慎聘任首席經濟學家”,並提到幾個關鍵要點:

第一,首席經濟學家應當爲券商正式員工,對外發布研究觀點、言論須符合《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的規定。

近來,券商逐漸湧現出包括任澤平在內的特聘首席經濟學家。即對外代表的是券商首席經濟學家的身份,但是並沒有在中證協登記備案,不受協會約束。

業界對此有很大的爭議,從行業規範來看,凡與券商簽署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須在中證協登記備案,受監管約束,應取得證券執業資格;首席經濟學家對外代表券商,也應受行業監管。另有券商從業人士認爲,券商“外包”人員不必備案,而且協會此前並沒有對特邀首席經濟學家這種編外身份有統一說法。

如今,中證協首次對“編外首席”有了明確態度。即不再放任所謂編外首席經濟學家,首席經濟學家必須是公司正式員工,不僅要與券商簽署正式勞動合同,且須在中證協登記備案,受監管約束。

這就意味着,現有的券商編外首席必須做出變更,有兩個方向:一是與券商解除合作關係,不再擔任券商的特邀首席經濟學家;二是從“編外”到“編內”,與券商簽署正式勞動合同,取得券商執業資格並進行備案。

第二,證券公司聘任首席經濟學家的,應推薦其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委員會”。首席經濟學家應自覺接受協會的自律管理,簽署《證券基金行業首席經濟學家自律倡議書》。

截至目前,中證協官網公示的首席經濟學家委員會共有47位成員,包括1位主任委員、6位副主任委員、39位委員、1位祕書長,均來自券商、基金等機構的首席經濟學家。

券商擔起主體責任

中證協明確,券商要承擔首席經濟學家管理的主體責任,包括建立有效的聲譽風險管理機制,首席經濟學家踐行行業文化核心價值觀情況將納入證券公司文化建設實踐評估。

自2021年首次進行文化建設評估以來,券商都極爲重視,該評級的加分可以影響券商分類評級結果,可謂“分毫必爭”,也因爲文化建設能落實到公司戰略和公司治理,貫穿業務流程和員工行爲規範上,長遠來看有很大價值。

將首席經濟學家行爲與聲譽風險管理、券商文化建設進行綁定,進一步壓實了券商的主體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中證協兩度提到,首席經濟學家的研究觀點和言論要參照《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對首席經濟學家對外發表研究觀點、言論進行事前報備,防範聲譽風險,維護行業聲譽。

這就意味着,券商對首席經濟學家的言論管理要與分析師高度一致,力求程序規範,相比以前要更加嚴格。

根據《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發表公開言論前要完成內部事前報備程序,擬發佈的主要內容應當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或公司分管高管人員籤批同意,並報合規部門備案;使用互聯網工具等傳播媒介向客戶提供投資分析意見,依法屬於發佈證券研究報告行爲的,應當按照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要求履行發佈程序。

《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第五條規定,“以經營機構的名義發佈研究觀點、提供研究服務的人員必須是公司正式員工。”這與中證協要求首席經濟學家是正式員工的說法相互印證。

首席應發揮積極作用

中證協在文中還提到,券商應引導首席經濟學家“宣傳解讀好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合理引導市場預期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此前因“印錢生娃”觀點捲入輿論漩渦的任澤平,不僅微博被禁言,與東吳證券的人事歸屬也被市場熱議,引發市場對於編外首席合規性的熱議。

財聯社記者1月19日獨家瞭解到,任澤平作爲東吳證券的特聘首席經濟學家,目前不具備證券執業資格。任澤平爲東吳證券提供的服務內容中,包括在研究所舉辦的策略會上發表演講、參與研究所組織的機構交流等方面,均由東吳證券研究所進行合規審查,此外任澤平以獨立學者身份發表的觀點不代表所服務機構的立場。

中證協公開信息顯示,任澤平確實未在中證協登記備案。截至2022年1月20日,記者查閱中證協網站,任澤平的信息截至2017年從方正證券離職後再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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