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後監管工作將得到進一步完善!

證監會2月25日消息,爲適應註冊制改革和常態化退市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後監管工作,營造“有進有出,能進能出”的良好生態,證監會起草了《關於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後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重點包括

強化退市制度各環節銜接,突出退市板塊市場功能定位

簡化確權登記程序,精簡辦理材料,加強數據共享,推動線上辦理,降低市場主體負擔

在主辦券商協助退市公司辦理掛牌手續的基礎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國股轉公司的規定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

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發行融資、重大資產重組,符合條件的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或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

設置與退市公司風險狀況相匹配的投資者准入要求,強化投資者教育和投資風險警示,引導投資者理性買賣退市公司股票

穩步推動市場風險出清,引導質地較差的退市公司通過破產清算等市場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塊

優化退市公司持續監管制度

《指導意見》包括基本原則、退市銜接程序、持續監管制度、風險防範機制、監管體制五個部分。

在明確基本原則方面,一是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統籌協調,強化退市制度各環節銜接,突出退市板塊市場功能定位。二是堅持實事求是,實施分類監管,切實提升監管效能,推動退市公司規範發展。三是堅持風險導向,強化底線思維,進一步健全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四是堅持協同配合,形成各方合力,提高整體監管效能。

在強化退市程序銜接方面,一是暢通交易所退出機制,優化主辦券商承接安排,完善激勵機制,壓實保薦機構責任,推動退市公司平穩、順暢退出交易所市場。二是簡化確權登記程序,精簡辦理材料,加強數據共享,推動線上辦理,降低市場主體負擔。三是優化退市板塊掛牌流程,在主辦券商協助退市公司辦理掛牌手續的基礎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國股轉公司的規定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同時明確過渡期間信息披露銜接安排,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在優化退市公司持續監管制度方面,一是建立與退市公司實際情況相適應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安排,尊重公司自治,平衡企業規範成本。二是結合退市公司經營現狀和規範水平實施分類監管,建立差異化監管機制,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提升監管適應性;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發行融資、重大資產重組,符合條件的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或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

在健全風險防範機制方面,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設置與退市公司風險狀況相匹配的投資者准入要求,強化投資者教育和投資風險警示,引導投資者理性買賣退市公司股票。二是穩步推動市場風險出清,引導質地較差的退市公司通過破產清算等市場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塊。

在完善退市公司監管體制方面,一是構建職責清晰、協同高效的監管機制,落實派出機構屬地監管,突出交易場所主體責任,強化信息溝通和協調聯動,形成退市公司監管合力。二是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及時通報風險事項,加強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配合做好糾紛處置和維穩工作。

切實發揮退市板塊制度功能

《指導意見》適應註冊制改革和常態化退市的要求,按照“順暢銜接、適度監管、防範風險、形成合力”的原則,對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堵點、風險點進行優化完善,推動形成一套適合退市公司特點、符合退市板塊功能定位的制度安排。

起草過程中,具體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一是切實發揮退市板塊制度功能。退市板塊及退市公司監管是退市制度全鏈條建設的重要一環,一方面要順暢銜接程序,更好發揮承載退市公司、妥善防控風險的功能,確保退市制度平穩實施;另一方面要落實《證券法》要求,爲退市公司提供基礎轉讓服務,保障投資者交易權,支持優質退市公司規範發展。

二是強化退市公司監管適應性。退市公司經營和規範水平普遍不高,存在良莠不齊、差異較大的特點,必須從實際情況出發,實施分類監管,匹配適度和差異化的監管要求,確保監管制度可執行、見實效。同時退市公司監管也具有複雜性和系統性,需要強化各方協同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三是促進風險收斂和逐步出清。防範市場風險是退市板塊和退市公司監管的重要功能,要強化底線思維,夯實市場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一方面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防止風險向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擴散;另一方面引導質地較差的企業通過市場化途徑退出市場,促進風險徹底出清。

此外,關於《指導意見》的適用範圍方面,《指導意見》適用於從滬深交易所各板塊退市的公司,以及從北京證券交易所退市後直接轉入退市板塊的公司。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塊掛牌退市公司數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長到8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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