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劉暢

3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聯合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發布《關於規範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自2022年3月20日起實施,試行期限三年。

《通知》明確,北京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因家庭成員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確需出租住房的,應按照國家及本市住房租賃管理、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納入北京住房租賃監督管理範圍。

北京市住建委對此解讀表示,共有產權住房可以出租,但是承租人承租共有產權住房後,不可以再將住房轉租。根據《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於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佔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購房人應在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發佈房屋租賃信息。具體實施細則由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另行制定”。

北京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統一通過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辦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記、出租使用協議簽訂、住房情況覈驗、住房信息發佈、租賃合同網籤、租賃登記備案等。服務平臺與北京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房屋大數據平臺、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實行聯網。

《通知》明確了辦理共有產權房出租的具體流程。首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需要通過服務平臺填報住房出租意向,與代持機構簽訂住房出租使用協議。《通知》提出,購房人爲住房出租責任人,要承擔住房出租的安全責任,履行住房維修等義務,約定住房擬出租價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並說明出租原因。住房租賃合同由購房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在購房人完成相關登記後,服務平臺會通過對接本市房屋大數據平臺信息系統,覈驗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住房情況。經覈驗通過,購房人在北京無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務平臺發佈。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自收到購房人住房出租意向申請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逾期未回覆的視同同意出租。

《通知》稱,北京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將定期發佈代持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租賃成交信息,引導社會形成穩定預期。

共有產權房是由政府與購房者按比例共同承擔住房建設資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那麼,共有產權住房政府份額租金收益如何確定呢?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政府產權份額租金收益採取定額方式收取,由各區政府按照區域市場租賃價格和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比例,並考慮購房人的實際投入後綜合確定,並在服務平臺中向社會公佈。同一項目面積相近的房屋,政府產權份額租金收益按同一標準執行。政府產權租金定額收益將隨市場租金水平動態調整。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租賃價格,由代持機構委託專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評估參照公租房評定項目周邊市場租金的做法,依據《公租房租金評估指引(北估〔2019〕020號)》文件執行。

共有產權住房租金定額收益採取資金劃扣方式收取,購房人收到租金後,按約定將政府產權份額租金定額收益劃轉到代持機構指定賬戶。因承租人欠繳租金,導致劃扣不成功的,購房人要及時聯繫承租人繳納租金。

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根據區域市場租賃價格和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比例,按照就低原則,綜合確定各項目各套型政府產權份額租金定額收益。租金定額收益經區人民政府審定批准,並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後實施。租金定額收益在服務平臺中公佈。

租金定額收益實施動態調整,新(續)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代持機構按照新標準收取租金定額收益。住房租賃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每三年代持機構可調整一次租金定額收益。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擬定的住房出租價格低於代持機構確定的市場租金標準,代持機構可優先租賃住房,並按購房人擬定出租價格及持有產權份額比例,向其支付租金收益。

《通知》鼓勵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優先面向本區公租房備案家庭和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承租家庭優先條件,由服務平臺對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覈驗。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未經代持機構同意擅自出租共有產權住房或欠繳政府產權份額租金收益的,應按照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代持機構返還違規期間政府產權份額的租金定額收益。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違反本通知規定拒不改正的,代持機構可暫停辦理該套住房的回購和上市手續。

責任編輯:劉秀浩 圖片編輯:蔣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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