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長江保護法實施一週年之際,特大非法採砂案宣判

以法之名,切斷伸向“江底黃金”的黑手

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打擊非法捕撈實戰演練。本報記者 萬程鵬 攝

□ 本報記者 董翔 顧敏 黃勇

去年3月1日,我國首部流域專門法律—長江保護法正式頒佈實施。該法實施一週年之際,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蘇省管轄,東臺市人民法院於2月28日至3月1日公開審理並宣判“3·07長江特大非法採砂案”,32名被告人長期盤踞長江安徽段,3個月盜採江砂46765噸。被告人馬某玉明知江砂系盜採仍予以收購。這33人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長江非法採砂爲何屢禁不止,給生態環境帶來哪些危害?如何以法之名,更好爲長江披上最堅實的“護甲”?

小快艇放哨,改裝船瘋狂吸砂

吸砂鐵管鑽入江底,將砂石盡吸“囊中”,肆意破壞長江生態環境,威脅航運和防洪安全……去年3月7日,公安部“長江大保護”舉報中心接報一條涉及長江安徽段非法採砂的線索。深入研判分析後,公安部決定採取異地用警措施,並於同年4月27日,指定地域相鄰的江蘇公安機關立案初查,並派出專門力量一線督導。

在歷時4個多月的艱苦循線深挖中,公安機關出動400餘名警力,緊盯“人、船、砂、證、案、錢”六大核心要素,從海量涉案信息中逐步明晰人員角色、釐清團伙架構、摸清作案規律、掌握通聯方式、還原犯罪脈絡。這個盤踞在長江安徽段的“改裝、盜採、過駁、運輸、銷售”全鏈條非法採砂犯罪團伙浮出水面。

“他們一般在深夜11時至凌晨4時左右,利用花費重金、非法改裝的隱形吸砂泵船,停在江面,瘋狂吸砂。2-3艘小艇在盜採船隻的上下游望風盯梢,稍有風吹草動就作‘鳥獸散’。”專案組發現,爲謀取暴利,這夥長江“砂耗子”晝伏夜出且用足手段。

去年7月9日,公安部指揮江蘇、安徽和長航公安機關出動400餘名精幹警力,調集15艘執法船艇,在安徽境內4個地市對該案開展集中收網。公安機關於去年7月9日、21日、22日,8月8日、25日,9月1日抓獲犯罪嫌疑人28人;7月9日抓獲現場扣押皖秦淮966採砂船1艘、運砂船4艘及船上江砂1.3萬噸。後有5名犯罪嫌疑人主動歸案。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至7月,張某山、章某晨、洪某武、王某宏等32名被告人,在長江安徽省銅陵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禁採區,非法採運江砂46765噸,價值2893129元。被告人馬某玉明知江砂系盜採,仍收購1700噸並出售。

3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並處一萬五千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罰金。同時,張某山、章某晨、程某等14名被告被判賠償該案造成的長江生態環境損害5157476.86元,按照各自參與犯罪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33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暴利驅使非法採砂更加隱祕化

該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夜獲利70萬元,折射出非法採砂行爲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暴利驅使。

基礎設施建設迅猛發展,市場對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導致江砂價格暴漲。相關人士告訴記者,粒徑和含泥量是直接影響砂石價格的兩個重要數據,粒徑越小、含泥量越少的砂石賣價越高。而天然砂尤其是江砂,在長時間的水流沖刷下,質量最爲上乘。“尤其是長江中游像湖北黃石段的江砂,一出水就金燦燦的,雜質很少,在市場上最爲緊俏,上岸價就要每噸140元起。”

這樣的暴利,驅使不少人鋌而走險,將黑手一次次伸向“江底黃金”。爲了逃避偵查,作案地點由江面轉移到支流的運河,作案手段也不斷翻新。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刑偵支隊支隊長陳棟透露,“光是那種不易被發現的盜採船,都已經發展到第六代。”

過去,一條船上的數根採砂管從甲板外直接伸進水面,成爲巡查人員辨別無證採砂船的重要標誌。但多位執法人員告訴記者,如今,非法採砂小型化、隱祕化、流竄作案的特點越來越明顯,反偵查能力越來越強。“不法分子作案時會派小快艇在江面‘遊弋’,甚至專人盯着執法部門的巡邏艇。”

有些船隻的貨艙、駕駛艙等常規艙位看起來再正常不過,其實大有名堂。盜採人把設備統統藏進不起眼的輔助艙,加裝冷卻塔、消音器,採砂管可自動伸縮,甚至艙位底部還加裝導軌,便於移動。一旦發現異樣,盜採人可以快速反應,逃離現場。“之前大老遠看見管子就知道在採砂。現在就算上了船,不懂行的人也不知道怎麼查,有的船艙你不掀開一探究竟,根本就發現不了。”陳棟說。

給偵查工作帶來難度的另一點在於,非法採砂業正在形成上下游嚴密協作的產業鏈,利益主體愈發多元。以該案爲例,在明知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由被告人張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資,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三無採砂船,章某偉、凌某華等人提供運砂船,再到放哨、採砂、量方、結賬等環節均有人專門負責,形成一個紀律嚴明、分工明確的利益集團。

陳棟說,有的案件用傳統“順藤摸瓜”方法,根本追查不下去。“案件中有中間人物,由他來組織運砂船,僞造砂石來源證明,聯絡各方。採砂人不知道砂賣給誰,買砂人也不知道是誰盜採的,追查難上加難。”

對生態系統的損害更應量化

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庭長陳迎認爲,此案是長江保護法出臺後,第一個真正貫徹法條中系統治理、跨地區協作等最新要求和理念的案件。

“非法盜採江砂,不僅導致江砂資源、河牀結構破壞,也勢必對長江漁業資源、底棲生物資源造成損害,在落實刑事責任的同時,必須充分考慮犯罪行爲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承辦檢察官、建湖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小剛說。

根據訴訟機關在庭審現場出具的材料,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司法鑑定所專家出具的技術評估報告認定,採砂行爲除導致河牀結構損害490餘萬元外,還導致魚類資源損害、底棲生物資源損害、生態服務功能損害等20餘萬元,合計5157476.86元。這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再加上懲罰性賠償等共558.57萬元,將由安徽法院組織並全部用於生態環境修復工程。

“這是一次重大突破。”陳迎認爲,“過去審理非法採砂案件的公益訴訟,總想找到簡單而明確的量化方式,比如根據開採噸數來量刑。但對生態系統的損害,其實更應該去量化。”去年7月,隨着水利部批覆松遼流域重要河段採砂規劃,我國大江大河採砂規劃全部批覆實施。規定開採區域、開採時段和開採量,是各流域採砂規劃的核心,但也從側面反映出非法採砂帶來的複合型危害。如採砂帶來的最直接危害是破壞河牀造成荒漠化,影響水草、浮游生物生長,進而導致保護動物的食物減少。尤其是在繁衍生殖期開採,相當於破壞它們的“產牀”,因此要嚴控開採區域和控制開採時段。對開採量的控制則考慮到,過量開採會對江水的水文條件產生影響,正常的流向和流速被打亂,會危及航運安全。大橋、堤岸等水上建築下方的泥沙會被掏空,變相降低根基的深度。

“過去強調缺什麼補什麼,魚少了放魚,哪裏被挖就填哪裏,但現在強調新放的魚是不是外來生物,填回去的砂石會不會造成新的水質污染。”陳迎認爲,修復生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拿出更加專業和科學的方案。

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員、金陵科技學院客座教授劉小冰認爲,根治長江非法採砂也要全流域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同向發力、齊抓共管,形成“一盤棋”格局。只有形成強大合力,對非法採砂行爲進行高壓嚴打,同時完善健全長江流域河道採砂許可制度實施機制,才能徹底解決長江非法採砂這一生態痼疾。

如何更好實現全流域系統保護、一體保護?劉小冰建議,將江蘇法院以生態功能區爲單位的環境資源“9+1”審判機制改革等特色推廣到整個長江流域,並適度拓展長江全流域系統保護、一體保護的司法空間。細化、確定“生態環境賠償費用”這一概念,制定專門立法並明確以專門賬戶設立“長江生態環境法律保護公益金”,規定資金使用主體、使用方式、使用程序、監督制度和責任制度,將環境類訴訟和生態修復銜接起來,以加強生態環境賠償費用監督,發揮生態環境賠償費用效用。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