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經歷過感情上的分分合合,分手後,現實的“金錢問題”往往擺在面前:

戀愛時男友出手大方,紅包一個接一個,分手後他卻要把曾經送出的紅包要回去。那麼,前男友有權要回已經送出的紅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紅星新聞2022年02月16日報道了兩個相關案例,我們或許可以通過法院的相關判決,解答自己的疑惑。

案例一:

2020年,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官道口法庭審結了一起前男友訴女友不當得利糾紛案。

小峯(化名)和小娟(化名)於2018年春確定戀愛關係。戀愛期間,每逢紀念日、節日和小娟生日,小峯均向小娟轉款。幾個月後,小娟提出分手。

分手後,小峯發現,從2018年4月至同年9月,在外務工的他通過微信、支付寶賬戶分17次向小娟轉賬共計32422元,其中“520”、“1314”、生日祝福類金額轉賬共8622元,其他金額的轉賬23800元。

小峯遂向小娟索要戀愛期間的轉賬款項,小娟歸還13400元后不再歸還。於是,小峯以不當得利爲由,一紙訴狀將小娟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小峯追求被告小娟期間,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是屬於目的贈與在目的未實現,被告繼續佔有該財產構成不當得利。但原告向被告轉賬32422元中,帶有戀愛象徵意義的金額轉賬8622元,屬於一般贈與,應不予返還。剩餘23800元屬於目的贈與,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被告已返還13400元,剩餘10400元未歸還,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於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遂依法判決被告小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小峯人民幣10400元。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案例二:

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法院審理過一起類似案件:小明(化名)和小蘭(化名)均爲離異。兩人2020年確定戀愛關係並同居。後來,小蘭發現小明隱瞞其有女兒的事實,兩人分居。

分居後,小蘭稱需要資金。小明多次向其微信轉賬共26000元作爲出借款。此後,兩人複合並言及婚姻。去年1月,小明爲小蘭購買金手鐲、銀手鐲及一條鑽石項鍊,並微信轉賬3600元給其購買手機。

除了前述財物,小明還通過微信多次轉賬給小蘭,金額共計19752元。

去年2月,小蘭提出分手。小明要求對方返還上述財物。經協調,僅要求小蘭返還一枚金手鐲和借款22000元。

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法院審理後認爲,在戀愛同居期間,小明曾多次向小蘭表達,他是以結婚爲目的與其進行交往,雙方已見對方父母並裝修婚房。分居後,兩人均有挽回感情的意向。

因此,該案基礎法律關係應屬婚約財產糾紛。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當支持。爲此,法院依法判決小蘭返還22000元和一隻重32.25克的999純金手鐲。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央視一套、紅星新聞、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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