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設歇業制度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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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來,大量企業因註銷程序複雜,而擱置辦理相關手續。長期積累之後,不僅會佔用企業名稱等公共資源,還會產生大量異常企業,影響政府部門的宏觀決策。因此,讓企業“退得容易”成爲現階段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點任務。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制定出臺的第一部統一規範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在我國境內以營利爲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作出統一規定,爲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創業創新、維護市場秩序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同日,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也正式實施,旨在進一步細化《條例》的相關規定,使之具有更強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條例》進一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壓縮登記環節,精簡申請材料,優化市場主體登記流程。針對近年來社會高度關注的市場主體“註銷難”、虛假登記等問題,《條例》及《實施細則》都提出很多創新性舉措。

  企業退出更容易

  順暢的退出機制,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之一。一直以來,大量企業因註銷程序複雜,而擱置辦理相關手續。長期積累之後,不僅會佔用企業名稱等公共資源,還會產生大量異常企業,影響政府部門的宏觀決策。因此,讓企業“退得容易”成爲現階段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點任務。

  爲推動解決“註銷難”,《條例》明確規定,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註銷登記。

  市場主體應當將承諾書及註銷登記申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爲20日。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市場主體可以於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按照簡易程序辦理註銷登記的,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的註銷登記申請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在登記事項上,《實施細則》針對不同主體類型,全面列舉登記事項,並就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記事項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要求;進一步優化登記程序,取消受理環節,增加實名驗證、電子簽名等內容。

  中國人民大學王欣新教授分析指出,簡易註銷是企業註銷便利化的內容之一。將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公告時間縮短一半以上,是本次企業註銷便利化改革試點內容的最大亮點。爲解決企業反映的“註銷難”問題,進一步推進企業註銷便利化,近年來市場監管總局做了大量的工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推進企業註銷便利化工作,聚焦企業註銷中的“難點”“痛點”“堵點”,推行“一網”服務、優化普通註銷制度、完善簡易註銷制度等,極大地增強企業辦事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促進企業“新陳代謝”。

  經營困難可歇業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部分市場主體因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仍有較強的經營意願和能力。爲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條例》借鑑域外相關制度,並結合部分地方前期試點經驗,建立市場主體歇業制度,明確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

  對歇業的市場主體,《條例》明確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終止歇業後,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通過公示加強對歇業企業的社會監督和信用監管。歇業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

  《實施細則》在《條例》的基礎上,明確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當按時公示年度報告,並要求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後,自主決定開展或者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於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終止歇業。爲確保市場主體履行公示義務,形成制度閉環,《實施細則》規定未按要求公示終止歇業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實施細則》進一步提示,市場主體恢復營業時,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市場競爭充滿不確定性,競爭失敗、判斷失誤等都有可能導致企業經營困難。對於這種情況,企業要麼咬牙硬挺;要麼破產清算,二者只能選其一。然而市場經濟是複雜多變的,導致企業困難的因素中,確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這類因素不是企業主觀導致的,由此導致破產清算,的確非常可惜。因此《條例》首次引入歇業這個“第三種形態”——“歇業待機”機制,既不清算,又不經營,是一個重要的制度創新。歇業制度可爲企業提供規避不可抗力的保障機制,還可以繼續保有企業名稱、商標、專利等,維持良好的信用記錄,節省不少成本。

  虛假登記要處罰

  隨着近年來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登記註冊的“門檻”限制越來越寬鬆,但在市場主體快速發展的同時,市場主體虛假登記,尤其是冒名登記等問題屢見不鮮。虛假登記不僅損害國家稅收和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還嚴重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嚴重破壞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針對虛假登記、冒名登記造成的巨大社會負面影響問題,《條例》有效回應了社會公衆的關切和期待,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明確對提供虛假材料或利用欺詐手段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至100萬元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增強了處罰的針對性實效性。

  同時,《條例》規定受虛假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申請。規定登記機關受理後,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登記情形的,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

  而《實施細則》則更加完善了撤銷虛假登記制度。撤銷登記和檔案管理內容首次寫入市場監管總局規章。針對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實施細則》規定,登記機關可依申請或依職權開展調查,規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銷登記的可操作性。針對登記管理檔案,《實施細則》明確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傳統載體檔案,兩種檔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記機關負責建檔立卷、提供檔案查詢服務,申請查詢檔案應當提交相關的文件,並規定了檔案遷移手續等內容。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許新建說,《條例》出臺,在放寬市場主體准入條件的同時,還注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未經登記從事經營活動,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等違反登記管理秩序的行爲設定力度較大的罰款數額,提高了對違法行爲震懾力。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對外經濟研究所所長劉泉紅認爲,深化改革創新,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動力之源。市場主體的准入準營和退出機制是否暢通,也是衡量營商環境優劣的一個重要方面,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是創新市場監管的題中應有之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就是要把該營造的環境營造好,該制定的規則制定好,着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讓企業和企業家有充分成長和施展才華的空間,最大限度激發市場主體發展的內生動力和創造力,穩定市場預期和信心,着力夯實經濟增長的微觀基礎。

原標題:首設歇業制度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 企業退出更容易

值班主任:李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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