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苏荣‘全国人大代表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董事长’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离不开农村金融支持。近年来,金融资源持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成效日益显著。但同时,“三农金融”天然弱质性与现代金融趋利性的矛盾,使得农村金融服务保障能力依然不足,弱势群体金融排斥现象依然存在,需要依靠法律保障机制,将市场机制的社会性、非市场的刚性制度安排进行有机结合,规制农村金融服务主体职责及行为,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金融法律缺少农村金融专门立法,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法律阶位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完全支撑农村金融服务保障体系的持续完善。为此,亟待制定《农村金融法》,以强化农村金融服务保障责任为目标,以法律形式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明确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建设、金融服务保障及风险化解机制和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更好地支撑乡村战略全面实施。

明确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法定责任。商业性金融机构是金融资源分配的重要载体,应当承担服务“三农”的责任,接受法律监督,服从乡村战略发展大局。将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法定化,有利于贯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方针,持续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保障。同时,应当配套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财政及税收等激励措施,促进商业性金融机构持续完善“三农”服务保障。

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广泛而深入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高度聚焦“三农金融”领域,是金融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在法律层面明确、规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三农金融”的地位和作用,将大大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稳定性和长期可持续性,实现农村金融高质量发展。

规范农业农村民间金融行为。农村民间金融能够快捷满足农村地区的小微融资需求,是农村正规金融的补充,但也因其组织松散、管理混乱等问题,容易产生金融风险。为此,应当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同时配套制定监管制度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改善农业农村金融服务环境。一是持续完善农村信用和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二是通过政策导向及激励措施,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营业网点覆盖面和便利性;三是加大向农村基层单位输入金融人才,探索构建“金融副县长、金融助理、金融村官、金融顾问”四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人才体系;四是明确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对所在县域开展金融知识普及的义务,全面提高农民金融素质及风险防范能力。

提高农业生产金融服务。一是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功能作用,制定配套的农村土地产权评估机制,增强农民融资获得能力;二是探索并加强政策性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作用,有效化解涉农贷款担保难的压力;三是精准高效加大重点农业保险理赔力度,细化不同风险区域和不同保险产品的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满足各类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障需求。

完善农民生活金融服务保障。一是继续加强传统农村金融服务;二是兼顾数字弱势群体,对基础金融服务依然要提供足够的服务保障能力;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对基础类移动金融服务增加普惠金融版应用程序,降低农民使用移动金融的学习成本和使用门槛;四是以县域为单位设立农村金融协同工作站,实现与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联动,打击电信诈骗等风险事件,调解金融纠纷,提供金融援助和咨询,降低农村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更好地保障金融服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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