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蘇榮‘全國人大代表 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董事長’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發展、農村繁榮、農民富裕,離不開農村金融支持。近年來,金融資源持續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金融支持鄉村振興戰略的成效日益顯著。但同時,“三農金融”天然弱質性與現代金融趨利性的矛盾,使得農村金融服務保障能力依然不足,弱勢羣體金融排斥現象依然存在,需要依靠法律保障機制,將市場機制的社會性、非市場的剛性制度安排進行有機結合,規制農村金融服務主體職責及行爲,促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完善。

目前,我國現行金融法律缺少農村金融專門立法,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等法律階位較低,權威性不足,難以完全支撐農村金融服務保障體系的持續完善。爲此,亟待制定《農村金融法》,以強化農村金融服務保障責任爲目標,以法律形式固化金融機構服務“三農”職責,明確農村金融服務環境建設、金融服務保障及風險化解機制和措施,促進農村金融更好地支撐鄉村戰略全面實施。

明確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法定責任。商業性金融機構是金融資源分配的重要載體,應當承擔服務“三農”的責任,接受法律監督,服從鄉村戰略發展大局。將商業性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社會責任法定化,有利於貫徹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方針,持續優化農村金融服務保障。同時,應當配套建立激勵約束機制,通過財政及稅收等激勵措施,促進商業性金融機構持續完善“三農”服務保障。

發揮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重要基礎性作用。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已經形成了農村地區金融資源廣泛而深入的金融組織機構體系,高度聚焦“三農金融”領域,是金融服務“三農”的主力軍。在法律層面明確、規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三農金融”的地位和作用,將大大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穩定性和長期可持續性,實現農村金融高質量發展。

規範農業農村民間金融行爲。農村民間金融能夠快捷滿足農村地區的小微融資需求,是農村正規金融的補充,但也因其組織鬆散、管理混亂等問題,容易產生金融風險。爲此,應當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同時配套制定監管制度將其納入金融監管體系。

改善農業農村金融服務環境。一是持續完善農村信用和支付系統等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二是通過政策導向及激勵措施,引導商業性金融機構不斷提高農村金融營業網點覆蓋面和便利性;三是加大向農村基層單位輸入金融人才,探索構建“金融副縣長、金融助理、金融村官、金融顧問”四位一體的農村金融人才體系;四是明確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對所在縣域開展金融知識普及的義務,全面提高農民金融素質及風險防範能力。

提高農業生產金融服務。一是充分發揮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產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金融功能作用,制定配套的農村土地產權評估機制,增強農民融資獲得能力;二是探索並加強政策性農村信用擔保機構作用,有效化解涉農貸款擔保難的壓力;三是精準高效加大重點農業保險理賠力度,細化不同風險區域和不同保險產品的費率和保費補貼比例,滿足各類農業生產經營風險保障需求。

完善農民生活金融服務保障。一是繼續加強傳統農村金融服務;二是兼顧數字弱勢羣體,對基礎金融服務依然要提供足夠的服務保障能力;三是鼓勵金融機構對基礎類移動金融服務增加普惠金融版應用程序,降低農民使用移動金融的學習成本和使用門檻;四是以縣域爲單位設立農村金融協同工作站,實現與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門聯動,打擊電信詐騙等風險事件,調解金融糾紛,提供金融援助和諮詢,降低農村金融消費者維權成本,更好地保障金融服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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