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访李少平:完善用工法律制度,为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保驾护航

外卖骑手因为赶时间闯红灯怎么办?出现劳动事故应由谁担责?近年来,随着新就业形态发展,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络主播、家政阿姨、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制度目前存在哪些短板?如何用刚性法律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少平接受了新京报记者专访。

对于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制度,李少平提出六点建议,为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灵活就业人员保驾护航。其中之一,要推进平台用工管理算法规制。由于平台算法的‘最优选择’,劳动者为防止因为违背算法设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量等受到惩罚,出现闯红灯等违背交通规则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有必要对平台用工管理算法作出规制,例如,明确算法规则生效要件,赋予平台企业对算法合理性的举证责任等。 ”

李少平曾任四川省高院院长、天津市高院院长等职,2013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后兼任第五巡回法庭庭长,2021年8月卸任。

新就业形态发展

“就业关系认定困难,导致这类群体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应有保障”

新京报:今年全国两会你的提案关注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制度问题,为何会关注这个话题?前期做了哪些研究?

李少平: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2亿人左右,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各种灵活就业模式吸纳了许多劳动力就业。据调查,一些平台外卖骑手达到400多万;从事主播及相关从业人员160多万,比上年增加近3倍。

外卖、快递等新型用工模式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便利的背后,是无数外卖、快递小哥们风雨无阻的劳苦奔波。然而,外卖、快递等行业由于体量大、范围广、从业人员多,各大APP平台、配送公司、劳务外包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往往会出现配套合作、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情况。

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对“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就业关系的认定困难,导致这类群体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应有保障。同时,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也带来巨大挑战。以后可能还会有越来越多新的用工模式出现。

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制度的不足

“存在一定滞后性,不能完全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

新京报: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制度有哪些不足? 

李少平:去年3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去年7月,人社部与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赋予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填补了规范空白,对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缺失。

一是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采用灵活就业方式的劳动力越来越多,新型用工模式和实践导致新矛盾纠纷不断,亟待法律制度规范。二是现有法律法规存在一定滞后性,不能完全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虽然目前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但新就业形态用工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在规范和处理时依据仍然不足。三是实践中有很多涉新就业形态纠纷,虽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但是仍然有类型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旦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很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制约平台经济发展。

3月5日,我在人民大会堂听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他就提到,今年要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也说明,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制度

“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统一新业态用工法律规范体系”

新京报:对于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制度,你有哪些建议? 

李少平:我认为,要完善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立法层面对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关系分为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两类,而行政规章层面则分为三类,在法院不能拒绝裁判且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时,会导致司法裁判与行政管理相冲突。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统一新业态用工法律规范体系,如果修改法律时机尚不成熟,可以暂由司法解释作出开放性规定,审判实践先行探索。 

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尽快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或者由司法解释尽快明确有关指引性考量因素,使劳动仲裁和司法机关有据可依。 

完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和权益保障。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但平台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应当支持劳动者向平台企业主张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保障。一方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行政规章形式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作出探索性、开放性规范,逐步总结经验,供立法参考。 

积极稳妥推进平台用工管理算法规制。平台经济下,平台用工通过用工管理算法决定了工作时间、地点、工作量、奖惩办法等。劳动者一旦接受平台派单,则需按照平台算法执行相关行为;出现劳动事故时,劳动者权益往往因为算法管理隐蔽性难以找到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另外,由于平台算法的“最优选择”,劳动者为防止因为违背算法设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量等受到惩罚,出现闯红灯等违背交通规则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有必要对平台用工管理算法作出规制,例如,明确算法规则生效要件,赋予平台企业对算法合理性的举证责任等。 

明确劳动者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时,明确指派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如何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指派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如何承担责任;参加了工伤保险或者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统筹的劳动者受到损害时如何处理等。 

明确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时,应当明确受害人如何向平台企业和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劳动者主张责任;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时如何处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劳动者系执行工作任务时,责任如何承担等。 

全国首家专业化劳动法庭的典型意义

“更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用工秩序、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新京报:你调研过程中发现哪些相关案例值得我们关注?

李少平:去年,苏州劳动法庭审结了一起“某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规避劳动关系案”,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评为“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

案情显示,圣某在某外卖平台从事外卖配送工作。通过APP注册时,圣某按软件提示开启人脸识别并录入“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语音。后圣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劳动仲裁时,请求确认与平台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圣某注册成为骑手后,通过平台APP接单且无法拒绝平台派发的订单,其外卖配送服务属平台管理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不仅向其发放薪资,还制定考勤规则进行监管,对配送时限有算法、路线等引导制约,对超时配送根据客户评价予以惩罚,应当认定平台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用工管理。平台管理公司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引导圣某在线签订有偿劳务性质的格式合同并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不符合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为由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不能认定圣某具有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真实意愿,鉴于双方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遂判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将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应用于平台用工争议,充分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审慎处理新业态劳动用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具有典型意义,也体现了保护平台经济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相结合的原则。近期,我们也看到一些平台企业向全社会发布“严禁诱导和强迫骑手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声明倡导,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新京报:苏州劳动法庭也是全国首家专业化劳动法庭,去年7月揭牌成立。你怎么评价苏州劳动法庭成立的典型意义?

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苏州中院设立全国首家专业化劳动法庭,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满足多元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目的就是要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用工秩序、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同时,可以加强类型化案件和新类型劳动争议法律问题研究,有利于及时把有效平衡劳资双方权益、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新经济业态健康发展的经验做法,提炼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前瞻性、指引性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裁判指引。不断加强专业化审判建设,通过苏州劳动法庭审判经验总结,为劳动争议专业化建设作出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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