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郭浩儀 葛愛峯 深圳報道

又一家半導體公司要上科創板。

證監會3月15日公告,同意包括峯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峯岹科技”)在內的3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註冊的批覆。此前,證監會就關於公司經銷模式和是否存在產品單一風險兩個問題對峯岹科技進行問詢。

對於“公司是否存在產品單一風險”,峯岹科技回覆稱:“公司堅持BLDC電機驅動控制專用化芯片開發路線,形成具備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FU68XX系列產品開發平臺,針對不同應用領域衍生了衆多具體型號的電機主控芯片產品。”那麼,峯岹科技目前到底有哪些電機主控芯片產品?對此,記者致電致函峯岹科技,截至發稿未獲回覆。

此外,《華夏時報》記者梳理還發現,峯岹科技部分前五大客戶也有值得關注的地方,同時,公司董事長的履歷也有諸多疑點待解。

“奇怪”的大客戶們

峯岹科技成立於2010年,是一家電機驅動芯片半導體公司,從事BLDC電機驅動控制專用芯片的研發、設計與銷售業務。

從招股書披露的數據來看,峯岹科技的營收、淨利均呈現高速增長態勢。報告期內,峯岹科技在2018-2021年1-6月分別實現營業收入0.91億元、1.43億元、2.34億元、1.82億元,扣非後歸母淨利潤分別爲1148.32萬元、2931.89萬元、7054.74萬元和7711.03萬元,

《華夏時報》記者瞭解到,報告期內,上海知榮電子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知榮”)一直是峯岹科技的大客戶,其銷售額佔比最高,2018-2021年1-6月,峯岹科技對上海知榮電子的銷售額分別爲1374.06萬元、2201.61萬、6130.62萬元、2423.76萬元。

但據天眼查顯示,2018年11月,上海知榮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時隔一年多之後才移出異常經營名錄。

招股書顯示,報告期內,峯岹科技一名業務員與公司大客戶深圳市蜜淘科技的主要股東存在個人業務合作及關聯關係,該業務員未向公司說明有關情況。公司已根據公司管理制度處理了該名業務員。

奇怪的是,記者通過查詢天眼查瞭解到,深圳市蜜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蜜淘科技”)成立於2018年1月,實繳資本爲0,2018-2020年社保信息均爲0人。2022年01月15日,蜜淘科技有限公司因決議解散,擬向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巧合的是,當蜜淘科技不再出現在峯岹科技的大客戶名單之列後,2020-2021年1-6月,深圳安迪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安迪斯電子”)成爲峯岹科技新的大客戶。根據天眼查顯示,在安迪斯電子成爲峯岹科技大客戶的2020年,安迪斯電子的社保信息爲0人,也就是說,已與峯岹科技達成近2000萬交易的安迪斯電子疑似沒有正式員工。

大客戶被列經營異常名錄,實繳資本爲0,令人不得不懷疑峯岹科技是如何與這些大客戶達成合作的。不過,關於公司部分客戶是否存在異常,以及應對的措施,峯岹科技並沒有給出答覆。

董事長履歷被疑矛盾

根據招股書披露顯示,峯岹科技的實際控制人爲自然人BI LEI(畢磊)、 BI CHAO(畢超)和高帥。其中,BI LEI(畢磊)和BI CHAO(畢超)系同胞兄弟關係,BI LEI(畢磊)和高帥系夫妻關係,三人合計控制峯岹科技52.7%股份。

本報記者通過招股書瞭解到,BI LEI(畢磊)爲新加坡國籍,應用物理和電氣工程專業碩士學歷,2004年10月至2010年2月任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發副總,從峯岹科技成立(2010年5月)至今一直擔任峯岹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

不過,深圳市市場監督局官網商事主體登記頁面顯示,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6月22日,與招股書中所記載的畢磊在芯邦科技的任職時間並不相符。

履歷信息前後“打架”,招股書信披真實性也令人質疑。廣東金唐律師事務所律師齊巖冰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假定2004年10月處於芯邦科技的設立準備期,畢磊在此期間擔任研發副總,屬於公司設立期間的骨幹人員勉強說得過去,但公司設立後,正式的工商登記信息中並沒有其任職信息,直到2009年6月29日畢磊才通過公司變更登記,開始擔任公司副總經理一職,直到2014年1月20日,芯邦科技再次變更工商登記,顯示畢磊卸任該副總職位。

因此,齊巖冰認爲,如果從工商登記信息看,畢磊在芯邦科技的實際任職期間應爲2009年6月29日至2014年1月20日。同時,經過同一渠道查詢,峯岹科技設立於2010年5月21日,設立時畢磊就是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其至今都在擔任峯岹科技的董事長、總經理。也就是說,峯岹科技設立時畢磊仍在芯邦科技任職,這就有了違背競業禁止的嫌疑。

在齊巖冰看來,雖然公司法規定成員實際任職同工商登記不符並不當然違法,但在公司及涉案當事人沒有舉出相反證據推翻登記之前,應以工商登記爲準,其相反證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按照《證券法》,峯岹科技招股說明書對畢磊任職信息的披露同工商登記顯著不相符,且對此沒有任何解釋說明,已經涉嫌了信息虛假,可能無法免除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更正道歉,如該信息經依法認定爲重要事實的,發行人和保薦人都將可能面臨重罰,因此導致投資人損害的,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如果查實畢磊有違背競業禁止的情況,也將對芯邦科技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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