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防疫版冰墩墩”爲何侵犯著作權?專家來答疑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近日,一名網友向北京冬奧組委舉報,稱深圳市南山區某街道辦事處的核酸檢測證明貼紙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北京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對此作出回應,“冰墩墩”作爲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該街道辦事處這一行爲構成對北京冬奧組委會專有權利的侵犯。消息一出,引發熱議。不少網友認爲,該街道的行爲是出於防疫目的,並非用於商業目的,不應認定爲侵權行爲。筆者認爲,該觀點對於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存在一定的錯誤認識,用於防疫目的並不能免除該街道行爲的侵權認定。

“冰墩墩”是以線條、色彩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美術作品,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北京冬奧組委作爲著作權人,對此依法享有複製權、發行權等專有權利。任何人未經北京冬奧組委的許可擅自實施受其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爲,並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都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

認定著作權侵權行爲,首先需要判斷使用行爲要件,即判斷該街道辦是否實施了受他人專有權利所控制的行爲。該街道在證明貼紙上印刷“冰墩墩”的行爲滿足使用行爲要件,屬於複製權所規制的行爲。將印有“冰墩墩”的貼紙分發給不特定多數羣體,則屬於發行權所規制的行爲。其次需要判斷著作權限制規則的適用,即該街道的行爲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觀點認爲,該街道的行爲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七款規定的國家機關爲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構成合理使用。筆者認爲該觀點對合理使用的構成存在一定誤解,爲防疫使用“冰墩墩”貼紙的行爲不構成合理使用。

該街道是我國鄉級行政區街道的管理機構,屬於國家機關,並且,該街道通過貼紙提高公衆進行核酸檢測的熱情,這一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行爲也屬於執行公務。但是,該街道的行爲滿足前兩者並不意味其可以構成合理使用。事實上,出於非商業性目的並不影響侵權行爲的認定,二者無必然聯繫。即便是出於公益目的,使用的必要程度、方式、範圍、所使用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等也應合理。換言之,國家機關出於執行公務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也應限於合理範圍,需要符合“三步檢驗標準”。例如,政府機關以“執行公務”爲由使用盜版軟件,就不構成國家機關公務性使用。因爲執行公務與使用盜版軟件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繫。政府機關完全可以在獲得權利人許可後使用正版軟件用以執行公務,使用盜版軟件對於執行公務而言並不是必要的。這與軟件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損害了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同樣,在該案中,該街道以防疫爲由使用未經北京冬奧組委授權的“冰墩墩”貼紙,也不構成國家機關公務性使用。原因在於對實行疫情防控來說,使用“冰墩墩”貼紙並不具有足夠的必要性,其使用方式與防疫的需要不相適應。並非不使用“冰墩墩”貼紙就無法達到防疫目的,使用作品與防疫目的不存在必然聯繫。在不使用“冰墩墩”貼紙的核酸檢測點,國家機關也能有條不紊地進行疫情防控工作。“冰墩墩”貼紙尚未出現時,公衆也能積極參與核酸檢測,配合社區防疫工作。換言之,無論核酸檢測證明貼紙上是否印有“冰墩墩”形象,都不會影響貼紙本身區分居民是否已進行核酸檢測這一功能,不會造成社區防疫效果的明顯變化。而且,該街道完全可以事先取得授權後再大量印發貼紙,而不是採取擅自印發的方式。這超出了國家機關公務性使用的合理範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構成國家機關公務性使用需要達到一定的必要性。例如,公安機關爲抓捕犯罪嫌疑人,將其照片或者畫像印刷於通緝令中,雖然其照片或畫像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是這與公安機關的抓捕工作具有必然聯繫。如果公安機關不使用該作品,則無法起到向公衆宣告犯罪嫌疑人外貌的效果,也無法順利執行公務。不同於該街道使用“冰墩墩”貼紙的行爲,公安機關使用照片或畫像的行爲與被執行的公務之間則具有必要性。而使用貼紙並非實現防疫目的的唯一手段,不具有構成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疫情防控不可鬆懈,但作品使用也需合理合法。該街道爲提高公衆參與核酸檢測熱情而使用“冰墩墩”貼紙的初衷值得肯定,但是鼓勵公衆積極參與防疫的初衷並非侵害著作權的藉口。根據該邏輯,在覈酸檢測點播放音樂似乎更能促進公衆的熱情與參與度,其是否也能享受著作權免責?可見,提高防疫熱情作爲著作權免責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衆所周知,實現有效疫情防控是該街道辦和公衆相互配合的結果,絕非是一個“冰墩墩”貼紙可以做到的。(陳瑤 阮開欣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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