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疫情時期散佈謠言引發恐慌?上海一中院: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李菁

眼下,上海正處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卻有人試圖發佈製造焦慮、引發恐慌的謠言。

3月22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近日,該院刑事審判庭的知刑法官們梳理了造謠傳謠行爲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承擔民事責任

上海一中院介紹,在網絡上編造、散播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比如利用流調信息編造他人謠言或者對他人進行辱罵、恐嚇的,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對網絡謠言的規制,重在保護公民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網絡用戶因造謠、傳謠給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應當向他人賠禮道歉、賠償他人因名譽被侵害而遭受的損失等;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其他民事權益的,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編造、散播網絡謠言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承擔責任的主體並不限於謠言的編造和傳播者,還包括網絡服務提供商。遭受網絡謠言侵害時,受害者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除此之外,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提供的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侵權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擾亂公共秩序,行政責任難逃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以及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依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比如,疫情期間,一段“昨日上海疫情大爆發”的微信聊天錄屏視頻在網上流傳,警方高度重視,通過溯源找到視頻發佈者董某某(男,42歲)。董某某供認,因自己寵物店被市場監督部門勸導暫緩營業而心生不滿,便虛構“上海疫情大爆發”的語音信息發至朋友微信羣,後在網上引發惡劣影響。警方根據上述規定,對董某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爲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情節特別嚴重,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對網絡謠言的規制,既針對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爲,也針對侵犯公民個人權益的犯罪行爲。

其中,有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有誹謗罪。在網絡上,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爲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絡散佈或者指使他人在網絡散佈,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絡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處。當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即可入罪。

還有尋釁滋事罪。在網絡上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糾集他人多次實施該類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最高可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上海一中院介紹,此外,組織或僱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他人的犯罪團伙,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認定爲黑惡勢力,在構成上述相關犯罪時要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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