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時娜)爲落實中國證監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監管規定》,2022年3月25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正式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指引第1號——存託憑證跨境轉換》(以下稱“《跨境轉換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指引第2號——中國存託憑證做市》(以下稱“《做市指引》”)三項配套規則。

其中,《暫行辦法》共八章一百三十一條,包括總則、中國存託憑證上市、中國存託憑證持續信息披露、中國存託憑證交易、中國存託憑證終止上市、全球存託憑證相關事項、自律管理及附則。

其中明確了中國存託憑證的上市條件,包括公開發行條件、市值標準(市值不低於 200 億元)、上市年限(境外上市滿 3 年)、初始規模(5000 萬份及 5 億元市值以上)。還規定了交易所審覈的相關事項。明確了中國存託憑證建立初始流動性的相關要求及上市申請文件和披露事項。

《暫行辦法》還提出,對中國存託憑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爲10%,另有規定的除外。深交所全天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日的,其後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爲20%。

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國存託憑證交易,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需滿足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等。

存託憑證跨境轉換機制是指存託憑證和基礎股票可以按既定比例相互轉換的機制。中國證監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監管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確立了存託憑證跨境轉換的規則依據和制度框架,爲進一步細化跨境轉換業務要求,規範存託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深交所制定《跨境轉換指引》。

《跨境轉換指引》共五章,四十三條。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跨境轉換業務主體備案管理,包括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境外跨境轉換機構與全球存託憑證存託人備案申請與終止等;二是跨境轉換業務管理,包括中國存託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流程、跨境轉換業務持續信息報送等;三是跨境轉換業務監督管理,主要包括跨境轉換業務合規要求、交易所檢查、自律監管等內容。

《做市指引》涵蓋了中國存託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與終止、做市商權利與義務、監督管理等內容,全面規範做市業務,爲做市商開展業務提供製度支持。

據瞭解,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16日,深交所就相關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存託人、託管人、券商等市場各方就強化投資者保護以及優化發行、交易、跨境轉換流程機制等提出了意見建議。深交所在認真研究討論的基礎上,充分吸收採納合理意見,進一步修訂完善了規則內容。該三項配套規則發佈後,深交所還將繼續制定和發佈相關實施細則。

接下來,深交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繼續認真做好細則就緒、技術系統改造、市場服務後續工作,支持符合條件的深交所主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申請赴英國、瑞士、德國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支持來自上述市場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申請在深交所發行融資型中國存託憑證,有序拓寬境內外企業雙向融資渠道,紮實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開放、高水平開放,積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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