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孫燕

滬深交易所出臺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配套規則。

繼2月11日證監會發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監管規定》後,3月25日晚間,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指引第1號——存託憑證跨境轉換》、《上海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指引第2號——中國存託憑證做市》,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也發佈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指引第1號——存託憑證跨境轉換》、《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指引第2號——中國存託憑證做市》三項配套規則。

根據證監會和滬深交易所發佈的文件,澎湃新聞記者梳理出一份投資者的操作指南。個人投資者如何玩轉互聯互通存託憑證?看這九點就夠了。

第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是什麼?

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可分爲兩類:一是指符合條件的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公開發行存託憑證(中國存託憑證,China Depositary Receipts,CDR)並在滬深交易所主板上市,二是符合條件的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託憑證(全球存託憑證,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GDR)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其中,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須爲中國證監會認可範圍內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第二,個人投資者如何參與CDR交易?

個人投資者參與CDR交易,應當符合四個條件:一是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二是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三是不存在嚴重的不良誠信記錄;四是不存在境內法律、滬深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參與證券交易的情形。

第三,CDR數量和價格怎麼申報?

價格方面,CDR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人民幣爲計價貨幣,計價單位爲“每份中國存託憑證價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爲人民幣0.01元。

數量方面,通過競價交易買賣CDR的,申報數量應當爲100份或者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份。賣出餘額不足100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另外,CDR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低於3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滬深交易所規定投資者當日買入的CDR,當日不得賣出。

第四,CDR有沒有漲跌幅限制?

滬深交易所對CDR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爲10%;滬深交易所全天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個自然日的,其後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爲20%。

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爲: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另外,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股票爲基礎證券首次在滬深交易所上市CDR的,適用滬深交易所《交易規則》等關於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漲跌幅限制的規定。

第五,CDR是否會除權除息?

境外發行人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的,滬深交易所根據境外發行人的申請,參照《交易規則》關於股票除權的有關規定,對其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CDR作除權處理,滬深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境外發行人發放現金紅利的,滬深交易所不對其在該所上市的中國存託憑證作除息處理,滬深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CDR如何跨境轉換?

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CDR,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深交易所的規定以及境外發行人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和存託協議的約定,通過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與境外基礎股票進行跨境轉換。

跨境轉換包括兩種,一是將基礎股票轉換爲存託憑證(簡稱“生成”),二是將存託憑證轉換爲基礎股票(簡稱“兌回”)。

CDR生成業務中,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外市場買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並交付存託人,存託人根據相關規定和存託協議的約定簽發相應CDR。CDR兌回業務中,存託人根據相關規定和存託協議的約定註銷相應CDR,並將相應基礎股票交付中國跨境轉換機構。

第七,CDR在哪些情況下會停止跨境轉換?

出現四種情形之一的,CDR的存託人應當暫停辦理CDR生成或者兌回業務:一是境外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行爲的,存託人應當在境外發行人確定的境外證券交易所和滬深交易所市場的權益登記日之間(含權益登記日前一交易日和當日)暫停CDR生成和兌回業務,存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是單隻CDR存續份額數量佔中國證監會批覆的數量上限的比例達到100%的,存託人應當暫停辦理中國存託憑證生成業務。

三是滬深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期間,存託人應當暫停辦理CDR生成和兌回業務。

四是存託協議約定或者滬深交易所認爲應當暫停CDR生成或者兌回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八,CDR有何停復牌規定?

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根據境外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被實施暫停上市的,或者被實施暫停上市後又恢復上市的,滬深交易所相應地對其CDR實施停止交易或者恢復交易。

境外發行人CDR於基礎股票暫停上市公告披露日起開始停牌。披露日爲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起開始停牌。境外發行人未按規定申請停牌並披露有關情況的,滬深交易所知悉有關情況後可以對其CDR實施停牌,並向市場公告。

滬深交易所自收到境外發行人CDR停止交易或者恢復交易申請之日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停止或者恢復其CDR交易的決定,及時通知境外發行人併發布相關公告。

境外發行人應當在收到滬深交易所關於停止或者恢復其CDR交易的決定後,及時披露CDR停止交易或者恢復交易公告。境外發行人披露CDR恢復交易公告後的5個交易日內,其CDR恢復交易。

第九,CDR在哪些情況下會被強制終止上市?

出現四種情形之一的,由滬深交易所決定終止境外發行人CDR在該所上市:一是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被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二是境外發行人因其CDR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滬深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境外發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境外發行人自前述期限屆滿2個月內仍未改正。

三是境外發行人公開發行CDR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四是滬深交易所根據境外發行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其中,情形二中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包括四種情形: 一是滬深交易所失去境外發行人有效信息來源;二是境外發行人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三是境外發行人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四是滬深交易所認爲境外發行人存在信息披露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是鼕鼕 圖片編輯:沈軻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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