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9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鄂爾多斯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鄂銀保監罰決字〔2021〕30號)顯示,王嵩是烏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分行貸後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流入房地產領域違規事項責任人。鄂爾多斯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對王嵩警告。 

資料顯示,2020年6月10日,內蒙古銀保監局發佈關於王嵩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批覆,覈准王嵩烏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分行行長任職資格。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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