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顆牙齒髮炎疼痛,廣西南寧市伶俐鎮懷孕9個多月的雷女士先後在南寧5家醫院就診,結果在醫院搶救無效,她和孩子雙雙不幸去世。經鑑定,雷女士的死因爲牙疾感染導致膿毒症死亡。爲討公道,她丈夫李先生將她曾就診的5家醫院告上法庭。

2017年4月5日晚8時許,李先生帶着懷孕9個多月的妻子雷女士來到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並待產。入院前,雷女士已被牙痛發熱困擾一週,期間已先後到市內4家醫院就診。經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初步診斷:雷女士存在雙側下頜下間隙感染,右下智齒阻生、冠周炎,膿毒血癥等病狀

李先生告訴記者,事發當晚,他看到妻子兩邊臉出現浮腫,便帶着妻子來到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他最初的想法是問醫院看能不能先生小孩,再治療妻子的口腔疾病,醫生答覆稱:“不是想生就能生的,得看檢查結果。”

當晚,醫生給雷女士先後進行了抽血、B超等一系列檢查。做完檢查後,李先生見妻子病情較穩定,便到醫院附近一家粉店喫粉。等他回到醫院,護士告知他妻子不行了,已被推進產房。

讓李先生萬萬沒想到的是,經醫生搶救後,妻子於次日凌晨4時50分搶救無效死亡。其腹中胎兒雖在醫生的幫助下產出,但新生兒僅有微弱心跳,無自主呼吸,經醫生全力搶救後,還是於3時45分死亡。

事後,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告知李先生,雷女士的死亡原因爲膿毒症。

事發後,李先生痛不欲生。讓他想不明白的是,一個小小的牙齒疾病,爲何會出現大人和小孩雙雙死亡的嚴重後果。李先生告訴記者,妻子出現牙痛這個症狀後,第一時間去醫院就診,並未拖延救治。

據瞭解,2017年3月30日晚8時許,雷女士因“胎動頻繁、發熱1天”到伶俐衛生院門診求醫,後因病情複雜,當晚轉院至南寧市第二婦幼保健院住院治療,4月2日下午出院。住院期間,雷女士將自己右側牙齦腫痛的情況告知了醫生。

4月4日下午,雷女士因牙齒腫痛來到廣西醫科大學附屬口腔醫院求醫,醫院爲其用生理鹽水反覆沖洗了牙齒疼痛處。從口腔醫院離開後,她又來到南寧市南國婦產醫院求醫,並得到相應治療。直至4月5日晚,她再次因牙痛問題到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李先生告訴記者,他發現妻子在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期間產生的住院費發票及其費用清單明細不一致,懷疑醫院篡改病例。“住院病案首頁標註的西藥費是1310.89元,後面醫院發票這一項卻只有1074.08元,醫院用藥費用只能累加,怎麼可能會有減少的情況,這裏很明顯就可以看出醫院有篡改病歷的情況。”李先生說。

爲討一個說法,李先生將妻子先後就診的5家醫院同時告上法庭,要求上述醫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017年8月15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立案後,先後3次開庭審理,於2020年12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其間,還委託廣西金桂司法鑑定中心對該案病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

廣西金桂司法鑑定中心認爲,雷女士爲晚孕體質,由於牙疾感染而導致膿毒症死亡以致其新生兒重度窒息死亡的發展結果,經治醫方:

南寧市南國婦產醫院及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在對雷女士及新生兒的診療行爲中不存在過錯,亦無因果關係存在;

伶俐鎮衛生院在對雷女士診療行爲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與雷女士及其新生兒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南寧市第二婦幼保健院和廣西醫科大學附屬口腔醫院在對雷女士的診療行爲中均存在過錯,其過錯與雷女士及新生兒死亡之間均存在次要的因果關係,建議其作用參與度分別爲25%以下。

青秀區人民法院認爲,各醫療機構提供的病例證據,並質證並未發現不實之處,均可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客觀依據。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頁》,其信息改動仍屬於完善、補充性質的續寫,並無確鑿證據證明醫方有篡改病例的行爲,因此,李先生這一指控,法院不予採納。

另外,法院認爲,雷女士自身疾病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雷女士自身孕產保健知識的匱乏,對牙疾危害後果重視不夠,未能更早地、有針對性地選擇就醫等遺憾如今只能作爲經驗教訓。縱然醫療機構有不足之處,也難以顛倒因果關係的主次之分。因此,院酌定雷女士應當自行承擔60%的責任。

南寧市第二婦幼保健院未能針對牙疾制訂全面系統的抗感染治療方案,未能在早期介入抑制病竈惡化,其對死亡後果雖是間接的次要原因之一,但原因力較大,應承擔25%的責任,賠償19.042萬元;至於西醫科大學附屬口腔醫院,其過錯主要在於疏於告知預後風險及建議診療方案,故原因力較小,應承擔15%的責任,賠償11.4252萬元

伶俐鎮衛生院雖有未盡初診檢查義務的過錯,但因其轉診較及時,其過錯行爲對病情惡化的促進作用微乎其微,故不負賠償責任南寧市南國婦產醫院和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因不存在過錯,故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瞭解,在一審判決後不久,李先生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他說,妻子自病後積極就醫,配合醫院治療,但由於醫院和醫務人員未盡到及時的醫護義務,才導致悲劇的發生。在此過程中,醫院過錯明顯。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於2021年12月31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月29日,李先生告訴記者,他已聘請律師,整理好相應材料,準備向自治區高院申請再審。

來源:南國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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