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後求職扎堆互聯網:短視頻製作、直播帶貨行業受追捧

《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爲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出臺,使得網絡直播行業在涉稅違法犯罪行爲等的監管中有了更具針對性的措施。

“網絡直播行業發展中規範,規範中發展”,繼多位頭部網絡直播主播曝出涉稅違法犯罪行爲後,行業再迎監管新政,旨在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爲,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3月3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對外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爲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聚焦着力構建跨部門協同監管長效機制,加強網絡直播營利行爲規範性引導,鼓勵支持網絡直播依法合規經營,促進網絡直播行業發展中規範、規範中發展等內容,《意見》明確,網絡直播平臺要認真落實管理主體責任,加強網絡直播賬號註冊管理和賬號分級分類管理,每半年向網信、稅務部門報送存在直播營利行爲的網絡直播發布者相關信息。

爲加強稅收徵管,《意見》還要求,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網絡直播發布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上海財經大學電子商務研究所執行所長崔麗麗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三部門一起發文意味着多管齊下的全面監管。網信辦主要落實平臺相應的主體責任,國稅總局是針對從業人員稅收合規,市場監管總局則是針對業務開展或者電商直播業務的市場行爲合規。”

多位財稅專家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意見》出臺後,使得網絡直播行業在涉稅違法犯罪行爲等的監管中有了更具針對性的措施,這既有助於行業的健康規範發展,也對未來數字稅收治理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數據驅動稅收治理

去年以來,薇婭、雪梨、驢嫂平榮等多位平臺頭部主播因偷逃稅接連被查處。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網絡直播行業在促進靈活就業、服務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從《意見》的具體內容也可以看出,行業管理主基調依舊是“規範與發展並重”,促進行業“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也表達了類似觀點。他認爲,此次對網絡直播行業的規範治理也符合國家對平臺經濟的審慎包容,讓數字經濟、平臺經濟快速發展起來帶動中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必須要維護包括稅收公平在內的市場公平。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意見》明確了要加強平臺管理主體責任的落實。

“網絡直播行業本身靠數據驅動,因而在治理時也更需要利用好數據,比如通過健全稅收大數據來實現對行業的全方位監管。”蔡昌認爲,相較於此前政策,此次首次對直播平臺的責任進行明確和界定,這是非常關鍵的一點。網絡直播需要通過平臺才能實現,對涉稅信息的公開披露提出了要求後,國家可以及時獲取平臺掌握的信息,更有助於網絡直播行業的稅收徵管與治理。

談及如何落實直播平臺責任,蔡昌認爲,要注意避免出現平臺配合不暢,未將數據全面提供給稅務部門的情況,因而他建議出臺一些具體的監管辦法、科技手段等做好數據的防僞工作。

《意見》還提出,網絡直播平臺要加強網絡直播賬號註冊管理和賬號分級分類管理。對此,蔡昌認爲相應機構的具體管理職能和分級分類管理措施可能還需要進一步明確。王樺宇也建議,網絡直播行業作爲新興業態,一些更具體的面向行業的徵管口徑有待進一步細化完善,未來稅務部門會對行業稅收徵管出臺更加明確和更有針對性的政策指引,讓市場主體在更加明確的稅收法律法規政策下依法經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多管齊下全面監管

實際上,自2016年以來,廣電總局、文化部、國家網信辦、全國“掃黃打非”辦等多個部門相繼頒發了數十個相關文件,規範直播電商產業生態。但聯合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發文,在近年來屬首次。

同樣具有創新的條款還有,《意見》提出,網絡直播平臺要認真落實管理主體責任,加強網絡直播賬號註冊管理和賬號分級分類管理,每半年向網信、稅務部門報送存在直播營利行爲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暱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配合監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

“直播平臺將主播的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暱稱等情況報送給網信部門,這屬於依據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落實實名制。”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趙佔領律師表示。他繼續說明道,“以前除非是有人舉報,否則監管部門很難主動地去作爲。採取這樣的做法也是一種監管方式的創新。監管部門將這些信息掌握在手裏之後,監管就可以化被動爲主動。但目前,還沒有了解到其他行業有這樣的類似要求,因爲這個工作量很大,數據量也很大。”

不僅是監管方式的創新,在《意見》中還對平臺的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將對主播的監管更多地壓實到了機構和平臺。《意見》要求,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區分和界定網絡直播發布者各類收入來源及性質,並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通過成立網絡直播發布者“公會”、藉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絡直播發布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

蔡昌解釋道,目前行業內存在一些可能會導致稅收流失的方式,比如一些第三方機構通過把收入轉移到稅收低窪地區或者違規享受、濫用稅收政策進行避稅,一些地方還採用覈定徵收的方式對主播的收入進行稅收徵管導致稅收流失等。此次《意見》在稅收遵從方面也做出了更爲細緻的政策規定。這對於直播行業稅收治理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卜羽勤,易佳穎,鄭植文 編輯:林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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