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證監會網站最新更新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大公國際爲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集團”)發行公司債券、債務融資工具提供評級服務時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對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對大公國際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65.09萬元,並處以330.19萬元罰款。

經證監會查明,2013年至2017年,勝通集團通過山東勝通鋼簾線有限公司、山東勝通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勝通光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子公司製作虛假財務賬套、虛構購銷業務,以及直接修改審計報告的方式,共計虛增營業收入615.4億元,共計虛增利潤總額119.11億元。

扣除虛增利潤後,勝通集團各年利潤狀況爲虧損。上述情況導致勝通集團“16勝通01”“16勝通03”“17勝通01”“17魯勝01”“18魯勝01”“18魯勝02”等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16勝通MTN001”“17勝通MTN001”“17勝通MTN002”等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募集說明書以及勝通集團2013年至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大公國際出具的涉案公司債券評級報告、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評級報告存在如下表述:“鋼簾線產能位居國內前三位(或第二位),具有較強的規模優勢。公司擁有國內最大的新型無磷洗滌助劑研發生產基地……綜合分析,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很強,本次債券到期不能償付的風險很小”。上述評級觀點和評級結論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認定,大公國際出具相關評級報告未勤勉盡責。一方面,未按照相關規則要求開展盡職調查工作。現場訪談工作存在缺陷。大公國際未按規定和計劃開展現場訪談工作。經查,大公國際在出具申報評級報告過程中僅訪談了勝通集團財務總經理李某茂,未按相關規定和工作計劃對其他人員進行現場訪談。大公國際未按規定對子公司負責人進行現場訪談。經查,大公國際在涉案公司債券評級過程中,未現場訪談勝通鋼簾線、勝通化工、勝通光科負責人,未能瞭解到勝通鋼簾線、勝通化工、勝通光科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現場考察工作存在缺陷。勝通化工作爲勝通集團第二大業務收入來源,2013年至2017年在勝通集團收入佔比均爲15%以上,其中2013年至2015年利潤佔比30%左右,但實際上勝通化工自2013年起一直處於停產狀態。經查,大公國際在涉案公司債券、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評級過程中,未按規定實地察看勝通化工主要生產經營場所,未發現勝通化工實際已處於停產狀態。

另一方面,未保持審慎分析,未對評級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覈查和驗證,具體包括未對勝通鋼簾線有關數據進行審慎分析,未對勝通化工有關數據進行審慎分析,公司債券評級報告打分缺乏相應的資料支持。

此外,內部審覈存在缺陷。大公國際在三級審覈流程中未按照其審覈標準進行客觀打分,結論、依據與其標準、事實不符。

證監會最終決定對大公國際責令改正,並“沒一罰二”,對於相關責任人員,證監會將另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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