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國標正式公佈 10月1日起實施

日前,國家菸草專賣局官網上線電子煙管理欄目,同時發佈多項文件,對生產、批發、零售、追溯管理等四個方面均作出規定。

管理細則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 生產、品牌持有:關於對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核發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一規定主要與供應鏈及品牌有關。

相關生產企業申領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有生產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申請辦理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除應當具備前述第1、3、4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電子煙委託經營協議等申請材料。

2. 批發:關於電子煙批發企業佈局的指導意見。

根據《電子煙管理辦法》,取得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變更許可範圍後方可從事電子煙產品批發業務。

3. 零售:關於電子煙零售點佈局和許可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需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許可範圍爲電子煙本店零售。電子煙零售點實行與捲菸零售點相獨立的佈局規劃。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電子煙零售點佈局規劃,運用市場手段從嚴制定本省(區、市)電子煙零售點佈局規劃並進行動態調整。

4. 溯源管理:電子煙產品追溯管理細則。

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國電子煙產品追溯體系建設規劃,組織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追溯平臺,統一追溯標識。

追溯以二維碼爲手段,電子煙產品外包裝上未按規定標註二維碼的,不得上市流通。

具體來看,追溯碼在三個環節出現——出庫確保生產環節可追溯、入庫確保批發環境可追溯、出庫確保零售環節可追溯,從而實現從上至下全面信息追溯的鏈條。

就在4月12日,電子煙國標剛剛正式落地,產品全面規範化。其對企業生產能力及技術儲備等均提出較高要求,對中下游品牌和銷售商同樣也提出相應要求。

除去國標之外,《電子煙管理辦法》將於5月1日起執行。同時惠州、廈門於4月1日開始電子煙監管試點工作;4月2日,國家菸草專賣局印發《關於規範電子煙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等四項文件。

另外,根據過渡期安排,過渡期間暫不得新設電子煙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新建或擴大產能,不得新設電子煙零售店。考慮到過渡期長達5個月,機構預計,電子煙相關企業有望在維持正常生產與銷售的情況下,及時完成產品改造和技術審評,避免因生產經營中斷受到較大沖擊。

綜合機構研判,分析師認爲,行業嚴格監管下,電子煙行業從生產端到品牌端的壁壘將逐漸樹立;而不合格產品、產能則將被加快出清,促進市場份額集中。

短期角度,行業經歷政策磨合期;長期來看,電子煙替代捲菸的根本邏輯在於減害,預計長期滲透率提升趨勢不變。東吳證券認爲,未來產品力競爭或主要在菸草口味研發、口感提升、減害能力等方面,重視產品研發的龍頭企業相對佔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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