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與平臺合作用工企業存在勞動關係嗎?

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回味那些蘊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

隨着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外賣行業逐漸形成“平臺+送餐員”的新型就業形態,和傳統模式相比更爲靈活、自主性更強,涉及的勞動關係認定問題也更復雜。在平臺企業採取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情況下,如何保障外賣送餐員的勞動者權益,成爲司法審判面臨的現實問題。一般說來,平臺合作用工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平臺合作經營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平臺合作用工企業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平臺合作用工企業工作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爲平臺合作用工企業工作的持續期間、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審慎認定勞動關係。

案情回顧

2016年,家住安徽鳳陽的小宮到浙江舟山打工賺錢。通過天天跑腿公司舟山分公司負責人車某某和監事董某某的面試後,小宮收到印有“美團外賣”字樣的員工服裝、員工手冊和一輛用於外賣派送的電動車,正式成爲舟山地區的一名送餐員。

根據公司規定,小宮每天上午9點到站點參加晨會,聽站長總結前一天工作,講注意事項,還一起喊口號“美團外賣越喫越帥,美團外賣送啥都快”。上午10點開始通過手機APP自行接單、送餐。晚上9點下班,如遇值班,則晚上12點下班。

8月的舟山,驕陽似火。一天中午,小宮在送餐的路上突遇交通事故,受傷嚴重。鉅額醫療費讓小宮一籌莫展,好心人提醒小宮,這筆費用應該由公司來出。可當小宮找到負責天天跑腿公司舟山分公司日常管理的車某某和董某某時,他們卻說小宮的送餐行爲與公司無關,小宮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非公司發放,而是車某某發放,如果一定要有個僱主,也只能是車某某個人。

無奈,小宮向舟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自己與天天跑腿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委駁回了小宮的仲裁請求,小宮遂向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爲,平臺合作用工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不等同於不存在勞動關係,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量認定。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天天跑腿公司與美團簽訂《美團外賣配送服務協議》,承接舟山地區的美團外賣配送業務;小宮由天天跑腿公司聘用並接受崗前培訓後,被授予在“美團外賣商家版”軟件上“搶單”權限;小宮在公司規定的時間段和配送區域,按公司規定的配送服務規範上崗配送外賣,遵守公司規定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獎懲措施等;小宮和其他配送員一起,每天參加公司組織的晨會,接受站長點評和培訓;從上崗到事故發生,連續5個月,公司根據小宮的業績和服務質量,按月向小宮發放勞動報酬。綜合以上用工事實,法院依法確認小宮與天天跑腿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法官心語】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法官  邱依君

提供送餐服務作爲互聯網經濟派生的新型就業形態,和傳統的就業形態相比,存在較大的不同。因送餐員從業門檻低、人員流動性大、工作地點分散等特點,其與平臺合作用工企業勞動關係的認定比傳統模式下勞動關係認定更爲複雜。

本案中,車某某正是看到這一點,以爲這種“雲端”上的關係很難查實考證,就主張其向小宮轉賬與公司無關,公司與美團無業務往來。仲裁委亦認爲小宮提供的銀行流水只能證明負責人車某某與小宮有資金往來,不能證明車某某代表天天跑腿公司向小宮發放工資,並以小宮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爲由,駁回了小宮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請求。

我們認爲,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與平臺合作用工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地點和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其勞動過程受平臺合作用工企業控制程度,其是否需要遵守平臺合作用工企業制定的工作規則和勞動紀律,其爲平臺合作用工企業提供勞動的持續性,能否決定或改變交易價格、計酬方法等因素,依法予以認定。

從小宮實際工作內容來看,雖然工作地點相對分散,工作時間較爲靈活,可他每天上午都要準時到相應站點參加晨會,穿統一員工服裝,按照公司規定通過手機APP自行接單、送餐,且有固定下班時間。這種用工管理與傳統勞動關係並無二致,小宮與天天跑腿公司符合勞動關係從屬性的本質特徵,具有人身和財產依附性。因此,法院依法確認小宮與天天跑腿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美團外賣在今年3月份公佈的數據,其2021年餐飲外賣交易金額達7021億元,外賣交易筆數達144億筆。新型行業的迅速崛起,往往會帶動新的就業“生態圈”。面對互聯網語境下愈發錯綜複雜的勞動關係,作爲法官,我們更應堅持事實優先原則,落實中央“雙保護”原則,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努力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代表委員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岱山縣抲魚人漁業專業合作社理事長  夏永祥

這幾年,外賣行業快速發展,特別是疫情期間,“點外賣”成了很多人的習慣,外賣送餐員的人數隨之不斷增多。由於流動性大、按件計酬等行業特點,許多外賣配送企業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管理外賣送餐員。這一方面導致外賣送餐員素質參差不齊,另一方面則導致外賣送餐員在辛苦勞動後,難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以事實爲依據,確認小宮與天天跑腿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這不僅是人民法院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堅決維護,更爲相關企業敲響了警鐘: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爲勞動者提供保障,同時也應規範從招錄外賣送餐員開始,到與外賣送餐員解除勞動關係的各個環節。社會的和諧與繁榮,需要法治保障。以司法裁判引導市場經濟有序、健康發展,對勞資雙方、消費者乃至每個人都有長遠的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張一宸 邱依君 | 編輯:李高凱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