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向私營企業主借貸收息,是否涉嫌受賄?日前,湖南省紀委監委公開通報了8起黨員幹部借貸收息受賄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發佈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提到,在具體認定借款型受賄時,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應當根據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項的去向等多個因素綜合判定。

借貸收息受賄是隱形腐敗、新型腐敗問題的一種表現形式。爲回應執紀執法工作的現實需要,湖南省紀委監委相關部門根據黨紀法規形成了相關指導文件及典型指導案例。

隱形腐敗案例:以借貸收息之名行權錢交易之實

湖南省紀委監委近日公開通報的8起借貸收息受賄案例中,受賄人均爲黨員幹部,行賄人均爲私營企業主,行受賄之間均存在權錢交易。

通報指出,黨員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取利益,通過借貸收息的方式收受賄賂主要表現爲三種:一是在行賄人無資金需求的情況下,出借資金給行賄人並收受利息;二是行受賄雙方事先約定以借貸收息的方式掩蓋行賄受賄的真相;三是行賄人確有借款需求,給予黨員幹部利息明顯高於其他不特定對象的。

例如,長沙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曉宏利用擔任長沙市財政局局長,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幫助私營企業主侯某在減免契稅、調規提容、報建辦證、獲取銀行貸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爲求得和感謝李曉宏的幫助,侯某與李曉宏約定以“投資回報”的形式送給李曉宏好處費。

衡陽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廖炎秋利用擔任耒陽市委書記,衡陽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衡陽市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幫助私營企業主謝某生、謝某程、劉某等3人在非法開採煤礦、工程項目建設、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採取在上述3人無資金需求時借貸收息,或者事先約定以借貸收息方式輸送利益,或者在有資金需求的情況下,以明顯高於其他不特定對象借款利息收受好處等方式,以借貸收息的名義收受謝某生等3人所送財物共計3500餘萬元。

在湖南省公開通報的借貸收息受賄案例中,部分案件中的落馬官員不服法院的受賄罪判決,但上訴後均被駁回。法院認爲,以借貸收息的形式收受財物的行爲本質上是一種權錢交易,符合受賄罪的特徵,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湖南省的通報強調,當前,仍有部分黨員領導幹部參與借貸收息,且借貸金額巨大、借貸過程隱蔽,嚴重破壞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嚴重污染政治生態,嚴重破壞社會風氣。

如何認定“以借爲名”的受賄?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其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爲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爲受賄。

那應該如何區分行受賄犯罪與一般的借款行爲?《紀要》提到,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項的去向;雙方平時關係如何、有無經濟往來;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其謀取利益;借款後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爲;是否有歸還的能力;未歸還的原因等。

2016年8月,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的兩位作者在《檢察日報》發文表示,生活中的正常借款,或因生活拮据,或因特殊需要、特定用途,而以借爲名的受賄其事由是不正當、不合理的,借方或經濟富裕或根本沒有借錢的需要,所謂借款也沒有正當、合理的用途。偵查機關偵辦案件時,一方面需要對借款人的家庭收支情況進行調查,另一方面要分析借款人借款的說法是否和實際用途一致,如果不一致,背後極有可能隱藏着權錢交易。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4月25日刊文指出,作爲隱形腐敗、新型腐敗問題的一種表現形式,借貸收息受賄問題在執紀執法過程中,一度面臨紀法罪規定不夠明確、邊界不夠清晰,執紀執法標準不統一,定性處置比較難等問題。

該文章稱,爲及時主動回應執紀執法工作的現實需要,湖南省紀委監委相關部門根據黨紀法規形成《黨員幹部借貸收息行爲定性處置及取證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及相關典型指導案例,併發至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建議》和相關典型指導案例旨在通過澄清誤區、形成共識、準確定性、分類處置,從而達到有效懲治借貸收息受賄行爲的目的。

比如,在對黨員幹部借款給管理和服務對象並收取利息,是否應當予以限制的問題上,聚焦《建議》內容,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工作人員解釋,黨員幹部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假借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本質爲受賄所得。這些認定遵循了不使違紀違法者在經濟上得利的處理原則,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保證黨員幹部隊伍的純潔性、廉潔性。

新京報記者 胡閒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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