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麗水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麗銀保監罰決字〔2022〕5號),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保險”)麗水中心支公司存在2宗違法違規行爲,分別爲: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利用保險代理人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活動。 

應旭峯、鄭裕波是浙商保險麗水中支上述兩項行爲的主要責任人。 

銀保監會2016年10月12日發佈的任職資格批覆顯示,覈准應旭峯浙商保險中心支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銀保監會2018年10月24日發佈的任職資格批覆顯示,覈准鄭裕波浙商保險支公司經理的任職資格。 

銀保監會麗水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浙商保險麗水中支罰款人民幣31萬元;對應旭峯警告,並罰款人民幣4萬元;對鄭裕波警告,並罰款人民幣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爲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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