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公告,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擡價格行爲。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

問:發佈《公告》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煤炭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初級產品,煤電在我國總髮電量中的佔比約60%,穩煤價對於穩電價、穩經濟意義重大。去年秋冬季,煤炭價格大幅上漲,影響了能源保供,增加了經濟運行成本。爲促進煤炭價格合理迴歸,今年2月,我委出臺《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以下簡稱303號文件),在堅持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的基礎上,提出了煤炭(國產動力煤,下同)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其中,特別強調堅決遏制資本過度投機和惡意炒作,及時查處市場主體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及囤積居奇等哄擡價格違法行爲。

哄擡價格被認爲是此輪煤炭價格非理性上漲的重要原因之一。從多年實踐看,現行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哄擡價格行爲的表述較爲原則,缺乏具體規定,這就造成市場主體對違法邊界認識不清,起不到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的作用,同時也造成對違法行爲認定困難。鑑於此,爲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的運用市場化法治化辦法,引導煤價運行在合理區間的有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門力量,系統梳理了國內外有關價格違法行爲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實踐,多次召開經濟、法律方面專家座談會進行研究論證,反覆聽取煤炭、電力行業有關企業和協會意見,並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深入瞭解各方關切,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基礎上,起草形成了《公告》。《公告》突出問題導向,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與國家相關政策緊密銜接,明確了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擡價格的四種具體行爲表現,爲相關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提供明確指引,有利於規範煤炭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

問:煤炭領域哄擡價格具體有哪些表現形式?

答:《公告》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以及《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煤炭領域哄擡價格違法行爲的主要特點和突出問題,明確了煤炭經營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囤積居奇,以及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等四種哄擡價格的具體表現形式及其綜合考量因素。具體如下:

一是捏造漲價信息。主要表現爲:虛構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虛構購進成本以及其他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信息。二是散佈漲價信息。主要表現爲:散佈捏造的漲價信息,散佈信息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煤炭價格,以及散佈其他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信息。三是囤積居奇。主要表現爲:未及時銷售生產或者購進的煤炭,無正當理由明顯超出正常的數量或者週期存儲。四是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主要表現爲:在煤炭生產、購進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明顯超過正常年份加價水平對外銷售煤炭;通過關聯方大幅度提高價格出售煤炭;以供應緊張爲由,強制或者誘導銷售對象委託其採購高價煤炭;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在銷售中長期交易煤炭的同時,通過強制高價銷售現貨煤炭,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

問:上述提到的“大幅度提高價格”如何判斷?

答:在聽取煤炭、電力行業有關企業和協會意見時,各方面均認爲,對如何判斷哄擡價格中的“大幅度提高價格”,需要明確相對量化的指標,以便企業有所遵循。鑑於303號文件已明確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這一區間是在充分考慮成本基礎上,兼顧煤、電上下游利益,並與煤電市場化電價機制妥善銜接後確定的,因此,《公告》以上述合理區間上限爲基礎,提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一般可視爲哄擡價格行爲:(1)經營者的煤炭中長期交易銷售價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文件明確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的;(2)經營者的煤炭現貨交易銷售價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文件明確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50%的。對此,煤炭、電力行業有關企業和協會認爲,上述判斷標準符合煤炭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符合煤電雙方長遠利益。

問:《公告》將發揮什麼積極作用?

答:《公告》發佈後,我們認爲會在以下幾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一是有利於規範企業行爲,《公告》明確了監管紅線,爲煤炭企業提供了清晰的行爲指引,煤炭企業應當主動遵循,約束自身經營行爲。二是有利於社會監督,社會各方面可以依據《公告》要求,向執法部門舉報經營者哄擡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爲。三是有利於加強執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密切關注煤炭市場情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加大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力度,對煤炭領域哄擡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爲,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典型案例公開曝光。通過各方面共同努力,促進煤炭市場迴歸理性、煤炭價格迴歸合理區間,穩定下游企業用能成本,促進經濟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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