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聯合發佈修訂後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修訂後《立案追訴標準(二)》”),依法懲治經濟犯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以更實舉措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其中多條規定涉及支付業務、POS套現、信用卡。

第二十五條〔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第二十六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僞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九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爲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但是,因信用卡詐騙受過二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犯罪行爲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違法行爲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以下爲全文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爲適應新時期打擊經濟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訂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管轄的部分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修改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中,要依法懲治各類經濟犯罪活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司法,同時要認真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斷提高執法規範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發後,相關司法解釋對立案追訴標準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的,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2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一條〔幫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第一款)〕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條〔走私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僞造的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總面額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一百張(枚)以上,二年內因走私假幣受過行政處罰,又走私假幣的;

(三)其他走私假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三條〔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六百萬元以下,虛報數額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超過六百萬元,虛報數額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

3.爲進行違法活動而註冊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本條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六百萬元以下,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超過六百萬元,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二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本條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第五條〔欺詐發行證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募集資金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營業收入達到當期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隱瞞或者編造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達到最近一期披露的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七)爲欺詐發行證券而僞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八)爲欺詐發行證券向負有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或者人員行賄的;

(九)募集的資金全部或者主要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營業收入達到當期披露的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達到最近一期披露的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覈准或者註冊並且上市交易的;

(七)致使公司、企業發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的;

(八)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爲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爲虧損的;

(九)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十)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七條〔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僞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僞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八條〔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虛假破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十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一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二條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爲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三條〔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爲,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爲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爲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企業發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四條〔僞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僞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總面額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一百張(枚)以上,二年內因僞造貨幣受過行政處罰,又僞造貨幣的;

(三)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爲他人僞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四)其他僞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五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出售、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運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

(二)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二年內因出售、購買、運輸假幣受過行政處罰,又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的;

(三)其他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爲出售假幣的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爲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也應認定爲出售假幣的數額。

第十六條〔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僞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七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

(二)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二年內因持有、使用假幣受過行政處罰,又持有、使用假幣的;

(三)其他持有、使用假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八條〔變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總面額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一百張(枚)以上,二年內因變造貨幣受過行政處罰,又變造貨幣的;

(三)其他變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九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第二十條〔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一條〔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二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三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僞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僞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僞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僞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者僞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第二十五條〔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爲“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二十六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僞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七條〔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僞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八條〔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註冊,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募集資金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募集的資金全部或者主要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是指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行爲。

第三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三)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二年內三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行爲的;

(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內幕交易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實施或者與他人共同實施內幕交易行爲的;

(二)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內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的;

(三)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爲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爲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一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二)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爲受過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爲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二條〔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

(四)致使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三條〔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

(四)致使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四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爲,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爲,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行爲人進行相關證券交易的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四)對證券、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五)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大事項,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六)通過控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七)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爲,實際控制的賬戶合併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二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八)通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並進行相關期貨交易,實際控制的賬戶合併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二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九)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爲,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十)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行爲人進行相關期貨交易,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十一)對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相關期貨交易,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十二)不以成交爲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當日累計撤回申報量達到同期該證券、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證券撤回申報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撤回申報的期貨合約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十三)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的;

(二)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的;

(三)行爲人明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被有關部門調查,仍繼續實施的;

(四)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受過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內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在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等特定時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於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社會危害性大,嚴重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比照本條的規定執行,但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除外。

第三十五條〔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衆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三十八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三十九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四)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一條〔逃匯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二條〔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三條〔洗錢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爲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第四十四條〔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五條〔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六條〔票據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七條〔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使用僞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八條〔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四十九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爲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但是,因信用卡詐騙受過二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第五十條〔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一條〔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二條〔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條〔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爲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衆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第五十四條〔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五條〔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六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七條〔虛開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數額達到第一、二項標準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條〔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僞造或者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僞造或者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稅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一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三條〔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說、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五條〔持有僞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僞造的發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累計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持有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稅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持有僞造的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持有僞造的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票面金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六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十七條〔虛假廣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傳染病防治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對食品、藥品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十八條〔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十九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爲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第七十一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

3.三年內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犯罪行爲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違法行爲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爲,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爲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爲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僞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爲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二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的。

(六)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爲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爲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七)以營利爲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僞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的。

(九)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爲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爲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爲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實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爲,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爲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用農產品爲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產、銷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的;

3.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的。

(十一)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爲目的,以超過百分之三十六的實際年利率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五十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爲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2)以超過百分之七十二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爲十次以上的。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按照第1、2、3項規定的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同時具有第5項規定情形的,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確定。

(十二)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爲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從事同種非法經營行爲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爲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永久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衆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且佔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條〔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衆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七十五條〔逃避商檢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條)〕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檢的;

(五)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條〔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七條〔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三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第七十八條〔虛假訴訟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爲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附 則

第七十九條本規定中的“貨幣”是指在境內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貨幣:

(一)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臺幣;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

貴金屬紀念幣的面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爲準。

第八十條本規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條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條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八十四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1〕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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