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5月12日訊(記者鍾文鑫) 據信用中國(天津)網站消息,中建集成建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罰款8萬元人民幣。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建集成建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並且未按照規定對被派遣勞動者殷朋舉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8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天眼查顯示,中建集成建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負責人爲果鳳來,成立於2021年。據瞭解,中建集成建築有限公司大股東爲中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爲100%;中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由中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築 證券代碼:601668)全資控股。

資料顯示,中建集成建築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10月,總部位於北京,註冊資本人民幣3億元,是中國建築集團有限公司旗下中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企業,公司主要從事模塊化空間產品的研發和智能製造技術的綜合運用,是集成房屋,箱式房,模塊房的生產廠家和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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