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呼和浩特市紀委監委對中國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張鳳槐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鳳槐身爲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紀法底線、個人慾望膨脹,與他人深度串供,挖空心思轉移隱匿非法財產,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燒香拜佛進行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高爾夫球等活動安排,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借操辦子女結婚之機斂財;踐踏組織原則,安排大量家族成員、關係人入職,並在交流提拔中予以照顧;背離宗旨意識,侵害員工羣衆正當權益;工作不負責任,私自扣押檢舉控告材料;生活作風腐化,家風不正;靠行喫行、擅權妄爲,違規操控授信審批業務,熱衷上馬基建裝修項目,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和嚴重閒置浪費。

張鳳槐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等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張鳳槐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呼和浩特市監委研究決定,將張鳳槐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張鳳槐簡歷

張鳳槐,男,漢族,1957年10月生,陝西府谷人,大學學歷,1980年1月參加工作,1987年11月調入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分行,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4年12月至2000年4月,先後任中國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外匯信貸處、零售業務處處長;

2000年4月至2004年9月,任中國銀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04年9月至2008年7月,任中國銀行甘肅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08年7月至2013年10月,任中國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13年11月至2018年3月,任新中物業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2018年3月退休。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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