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林平

海商法亟待與時俱進。5月20日,第十屆海商法國際研討會在寧波舉辦。中國海商法協會副會長、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司長魏東在研討會上表示,海商法至今施行29年,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發展的需要,在修法過程中需妥善處理矛盾和爭議,最大程度回應業界訴求。

澎湃新聞注意到,多名業界專家學者圍繞“新形勢下國際海商法理論和實務的發展”“海洋污染與環境保護”“國際海事海商前沿法律問題”“國際海事爭議解決”四個議題展開交流,以期助力構建趨於統一和穩定的海事海商法律體系。

海商法於1993年7月1日實施,至今近29年。魏東表示,海商法制定過程中參考了大量的國際公約、標準合同,是當年條文數量最多的一部法律,受到了國際和國內的廣泛關注。

魏東直言,近三十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航運產業結構、國際國內法律環境等方面發生了巨大和深刻的變化,我國從2013年開始就成爲世界第一貨物貿易大國,我國無論從船舶數量、船舶總噸位還是港口吞吐量來看已經是名副其實的航運大國,與此同時,國際海事公約又有許多新的發展和變化,而海商法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發展的需要,逐步在航運、貿易和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不足,在回應航運技術和航運業態的新發展,協調與民法典、保險法等一般民商事法律的關係等方面需要修改完善。

目前,海商法修訂工作已經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涉外領域立法工作安排。魏東介紹,海商法修訂草案於2020年1月上報國務院。目前,修訂工作正處於司法部審覈環節。

魏東透露,在前期工作中,關於海商法適用於內河運輸與內河船舶的可行性問題、增加“船舶油污損害責任”章節的合理性問題、調整港口經營人法律地位的適當性問題,是在起草過程中各方爭議比較集中的問題,涉及到海商法制度體系是否兼容、對未生效國際公約的引入是否可行、對國際公約國內化的發展變化是否適當、基礎性研究是否充分、立法效果與風險評估是否可靠以及立法技術的選擇等諸多方面。而船舶物權相關問題、賠償責任限額調整問題、互保合同的法律性質問題以及海商法與其他民商事法律的關係處理等問題,則是在立法審覈過程中被逐步關注的問題,立法機關、各相關管理部門以及社會公衆與行業內涉事主體的視角不同,對法律價值的關注與選擇就會有所差異,從而形成對立法的不同認識和不同期待。

“立法工作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聽取不同意見的過程。”魏東認爲,對於這些有不同意見問題的處理,不僅要統籌考慮各方的實際需求,還要綜合平衡學術與實務、國際與國內、個體與體系之間的關係,妥善處理法律修訂過程中的矛盾和爭議,以最大程度的回應業界訴求,服務貿易與航運發展。

海商法是一部高度國際化的法律,需要始終注重與國際海商海事制度發展的銜接。魏東還表示,在修訂工作中,交通部一直都非常注重海商法與相關國際公約、國際慣例的銜接協調,並儘量保留適度的調整空間,以適應下一步國際發展趨勢,力爭讓海商法始終是具有鮮活生命力和重要價值。

澎湃新聞注意到,受新冠疫情影響,本屆海商法國際研討會採用線上方式召開,在寧波設置直播會場,來自英國、美國、法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南非等諸多國家和地區的國際組織代表和國際海商法專家以及來自國內有關單位的海事海商業界共同參與研討。

作爲國際航運法律界的重要品牌會議,海商法國際研討會首次在寧波舉辦,這是自去年簽署《寧波市人民政府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後,寧波市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首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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