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靖

5月20日晚間,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行業誠信準則》和《執業聲譽信息辦法》。

中證協指出,本次《準則》制定爲提升證券行業的誠信水平,倡導誠信文化,建立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優化行業發展生態,主要在四方面提升證券行業誠信水平。

一是明確準則適用範圍。

《準則》明確,適用於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證券評級機構等接受協會自律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其中,證券公司是指證券公司、其境內子公司會員以及接受協會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員是指以機構名義開展業務的人員,包括與機構建立勞動關係的正式員工、與機構簽署委託合同的經紀人、勞務派遣至機構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客服人員等。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相關規定中明確屬於證券行業從業人員或者比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的人員,適用本準則。

二是明確誠信要求和義務。

《準則》要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證券相關業務時,應當自覺樹立以誠相待、以信爲本的理念,依法合規展業,勤勉盡責,言行一致,珍惜聲譽,履約踐諾,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和提供服務,保守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自覺抵制違法違規失信行爲。同時按照以上要求,明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投資者及行業、對客戶、對監管部門和協會自律管理等不同維度的誠信基本義務。

三是強化機構管理職責。

《準則》規定,機構應當承擔誠信文化建設、誠信從業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明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級負責人、監事會或者監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的誠信管理責任。

同時,《準則》要求機構建立誠信管理制度,加強工作人員與客戶的誠信管理,加強誠信文化建設,開展誠信從業情況內部監督檢查等管理職責。

四是明確協會自律管理職責。

《準則》明確,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責,包括將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誠信狀況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開展誠信評估、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探索建立信用承諾機制、自律檢查、自律措施實施等。

值得一提的是,《準則》調整了適用範圍,將非證券業務子公司納入調整範圍。

中證協表示,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證券評級機構等行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誠信義務納入調整範圍,定位爲行業誠信行爲基本規範,在強化行業機構誠信管理職責的同時,對行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誠信義務進行全面規範,將誠信由道德層面的約束內化爲行業規則層面的約束。

同日,中證協一同發佈了《執業聲譽信息辦法》,《辦法》定位爲自律管理對象執業聲譽信息(包括誠信信息)管理的外部約束。

執業聲譽信息具體包括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其他執業聲譽信息。

其中,誠信信息包括表彰獎勵信息和違法失信信息,而違法失信信息則包括違法失信名稱、作出單位、作出時間、違法失信類型、違法失信具體類別、詳細情況、證明材料等。例如,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執法工作,被予以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因情節較輕,未受到處罰處理,但被紀律檢查或行政監察機構認定的信息,以及中證協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或中證協認定的其他情況等。

而其他執業聲譽信息則包括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負面信息,由中證協作出或者記入的其他執業聲譽信息應當經過中證協主要負責人審批或者會長辦公會審議認定後記入執業聲譽信息庫。其中,其他正面信息包括參加中證協各專業委員會工作並且表現突出或者成效顯著的等8種情況;而其他負面信息則包括違反協會自律規則但免予採取自律措施的等7種情況。

同時,《辦法》第三章還提到了執業聲譽信息庫中執業聲譽信息的效力期限。

具體來看,基本信息長期有效;通過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獲取的信息,效力期限與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一致;中證協及會員記入的誠信信息、其他執業聲譽信息的效力期限爲3年,自決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信息對應的決定本身有執行期間的,效力期限自執行期間屆滿之日起算;超過效力期限的執業聲譽信息不再公開和提供查詢、修復、更正等服務,但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協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後,《辦法》針對有限公開信息及查詢內容等情況提到,有限公開信息是指僅向符合特定條件的機構和個人公開的信息,除公開信息之外的執業聲譽信息爲有限公開信息。

其中,中證協會員可以通過執業聲譽信息庫直接查詢本機構以及本機構工作人員的執業聲譽信息,會員的從業人員可以通過執業聲譽信息庫直接查詢本人的執業聲譽信息;若會員擬查詢其他機構或者人員執業聲譽信息的,則需提交查詢申請表、查詢對象書面同意文件等。

此外,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等也可以通過與中證協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詢會員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聲譽信息。同時,《辦法》指出,上述提及的查詢記錄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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