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人辦法》)。記者注意到,《管理人辦法》從“准入-內控-經營-治理-退出-監管”全鏈條完善監管制度,修訂後的《管理人辦法》共8章78條。

記者梳理其中的要點,主要可以分爲五部分內容,具體如下:

一、強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管理,對持股5%以下股東完善負面清單

在這部分中,主要又可以分爲四大要點。首先是調整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准入條件。對持股5%以下股東完善負面清單,對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東強化財務穩健性要求。

具體而言,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權的非主要股東,不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重大不良誠信記錄;不得存在長期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治理結構缺失、內部控制失效等情形;不得存在股權結構不清晰,不能逐層穿透至最終權益持有人等情形。

其次,完善專業人士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規範。適度提升自然人股東的資質條件,更加強調發起人的道德操守、執業聲譽與專業勝任能力,合理約束自然人主要股東的股權轉讓行爲。

其中,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權的非主要股東,股東爲自然人的,最近1年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且主要股東爲自然人的,最近3年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是進一步完善境外股東准入條件,鼓勵借鑑境外先進資產管理經驗與有益業務模式,積極引入優質境外機構。

四是深化簡政放權,突出放管結合。進一步精簡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變更審覈事項,不再對不涉及股東類別變化的股權變更事項實施審覈。

二、適度放寬同一主體持有公募牌照數量限制

這部分主要包括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統一資管機構申請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條件。支持符合條件的專業資管機構申請公募基金管理資格,完善專業資管機構類別,統一準入標準,重點關注相關機構的資管展業經驗與合規風控情況。

二是適度放寬同一主體持有公募牌照數量限制。在繼續堅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參一控”政策前提下,適度放寬公募持牌數量限制,允許同一集團下證券資管子公司、保險資管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專業資管機構申請公募牌照。

三是強化公募業務規則一致性。明確公募持牌機構在公募業務相關合規內控、人員資質、運作管理等方面均需遵照執行。

三、持股5%以上股東承諾鎖定期,對經營層實施長週期考覈,實施薪酬遞延

這部分看點頗多,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長期穩健。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應當保持公司股權結構穩定,股權相關方應當書面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不轉讓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權。

其中,主要股東和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東書面承諾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時間,應當分別不短於48個月和36個月。基金管理公司從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和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東應當書面承諾自改制完成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所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權,且繼續履行股權持有期承諾。

二是強化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獨立董事責任。要求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擅自干預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活動;不得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爲其提供配合,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全面構建長效激勵約束機制。要求董事會對經營層實行三年以上長週期考覈,基金管理公司應將長期投資業績、合規風控情況等作爲關鍵崗位人員考覈的重要依據,實施薪酬遞延、追索扣回與獎金跟投制度,嚴禁短期考覈與過度激勵。

其中“薪酬遞延支付”包括但不限於:遞延支付年限不少於3年,向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遞延支付的金額原則上不少於40%。此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基金經理應當將一定比例的績效獎金購買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並遵守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的期限限制。

四、鼓勵差異化發展,允許運營外包

這部分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培育一流資管機構。支持公募主業突出、合規運營穩健、專業能力適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專門從事公募REITs、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基金投資顧問、養老金融服務等業務。

二是允許公募基金管理人實施運營外包。允許公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專業資質良好的基金服務機構開展份額登記、估值等業務,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

五、允許經營失敗的基金公司主動註銷或併購重組

這部分也主要包括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機制。允許經營失敗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動申請註銷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通過併購重組等方式實現市場化退出,並明確風險處置的措施類型與實施程序。

二是強化全流程管控和各方職責。明確風險處置過程中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等組織的權責範圍,明確被處置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董監高與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合義務,壓實各方職責。

記者注意到,修訂後的《管理人辦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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