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提出要統籌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的項目資產,包括綜合交通樞紐改造、工業企業退城進園等。引導支持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多、建設任務重、負債率較高的國有企業,把盤活存量資產作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防範債務風險、籌集建設資金、優化資產結構的重要手段,選擇適合的存量資產,採取多種方式予以盤活。進一步提高推薦、審覈效率,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REITs項目發行上市。鼓勵具備長期穩定經營性收益的存量項目採用PPP模式盤活存量資產,提升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

《意見》還提出圍繞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以及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等,鼓勵相關地區率先加大存量資產盤活力度,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意見》對加大盤活存量資產的政策支持進行安排部署。

劃定盤活存量資產“三個”重點方向

《意見》指出,經過多年投資建設,我國在基礎設施等領域形成了一大批存量資產,爲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形成存量資產和新增投資的良性循環,對於提升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水平、拓寬社會投資渠道、合理擴大有效投資以及降低政府債務風險、降低企業負債水平等具有重要意義。

聚焦盤貨存量資產,《意見》劃定了重點領域、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

重點領域方面:一是重點盤活存量規模較大、當前收益較好或增長潛力較大的基礎設施項目資產,包括交通、水利、清潔能源、保障性租賃住房、水電氣熱等市政設施、生態環保、產業園區、倉儲物流、旅遊、新型基礎設施等;二是統籌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的項目資產,包括綜合交通樞紐改造、工業企業退城進園等;三是有序盤活長期閒置但具有較大開發利用價值的項目資產,包括老舊廠房、文化體育場館和閒置土地等,以及國有企業開辦的酒店、餐飲、療養院等非主業資產。

重點區域方面:一是推動建設任務重、投資需求強、存量規模大、資產質量好的地區,積極盤活存量資產,籌集建設資金,支持新項目建設,牢牢守住風險底線;二是推動地方政府債務率較高、財政收支平衡壓力較大的地區,加快盤活存量資產,穩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提升財政可持續能力,合理支持新項目建設;三是圍繞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以及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等,鼓勵相關地區率先加大存量資產盤活力度,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重點企業方面:《意見》強調,盤活存量資產對參與的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引導支持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多、建設任務重、負債率較高的國有企業,把盤活存量資產作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防範債務風險、籌集建設資金、優化資產結構的重要手段,選擇適合的存量資產,採取多種方式予以盤活。鼓勵民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積極盤活自身存量資產,將回收資金用於再投資,降低企業經營風險,促進持續健康發展。

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REITs項目發行上市

《意見》提出了七類優化完善存量資產盤活的方式。其中,明確進一步提高推薦、審覈效率,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REITs項目發行上市。對於在維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強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項目,在滿足發行要求、符合市場預期、確保風險可控等前提下,可進一步靈活合理確定運營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

建立健全擴募機制,探索建立多層次基礎設施REITs市場。國有企業發行基礎設施REITs涉及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按規定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研究推進REITs相關立法工作。

《意見》鼓勵具備長期穩定經營性收益的存量項目採用PPP模式盤活存量資產。

積極推進產權規範交易,提升資產項目效益

《意見》提出,積極推進產權規範交易,充分發揮產權交易所的價值發現和投資者發現功能,創新交易產品和交易方式,加強全流程精細化服務,協助開展諮詢顧問、盡職調查、方案優化、信息披露、技術支撐、融資服務等,爲存量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開闢綠色通道,推動存量資產盤活交易更加規範、高效、便捷。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吸引更多買方參與交易競價。

鼓勵國有企業依託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按規定通過進場交易、協議轉讓、無償劃轉、資產置換、聯合整合等方式,盤活長期閒置的存量資產,整合非主業資產。通過發行債券等方式,爲符合條件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盤活存量資產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

《意見》強調,探索促進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城市老舊資產資源特別是老舊小區改造等,通過精準定位、提升品質、完善用途等進一步豐富存量資產功能、提升資產效益。因地制宜積極探索污水處理廠下沉、地鐵上蓋物業、交通樞紐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保障性租賃住房小區經營性公共服務空間開發等模式,有效盤活既有鐵路場站及周邊可開發土地等資產,提升項目收益水平。

積極探索通過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盤活存量資產

《意見》提出,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通過不良資產收購處置、實質性重組、市場化債轉股等方式盤活閒置低效資產。

積極探索通過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盤活存量資產。在符合反壟斷等法律法規前提下,鼓勵行業龍頭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產權轉讓等方式加強存量資產優化整合,提升資產質量和規模效益。通過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戰略投資方和專業運營管理機構等,提升存量資產項目的運營管理能力。

分類落實各項盤活條件,完善規劃和用地用海政策

根據文件,後續政策將在分類落實各項盤活條件、着力有效提高項目收益水平和完善規劃和用地用海政策方面下力氣。

《意見》提出,對產權不明晰的項目,依法依規理順產權關係,完成產權界定,加快辦理相關產權登記。對項目前期工作手續不齊全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加快履行竣工驗收、收費標準覈定等程序。對項目盤活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問題,探索制定合理解決方案並積極推動落實。

《意見》明確,對整體收益水平較低的存量資產項目,要完善市場化運營機制,提高項目收益水平。研究通過資產合理組合等方式,將準公益性、經營性項目打包,提升資產吸引力。

依法依規指導擬盤活的存量項目完善規劃、用地用海、產權登記、土地分宗等手續,積極協助妥善解決土地和海域使用相關問題,涉及手續辦理或開具證明的積極予以支持。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對盤活存量資產過程中確需調整相關規劃或土地、海域用途的,應充分開展規劃實施評估,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程序,確保土地、海域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

嚴禁在盤活存量資產過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意見》提出,加強對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的管理,除按規定用於本項目職工安置、稅費繳納、債務償還等支出外,應確保主要用於項目建設,形成優質資產。鼓勵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將回收資金用於具有收益的項目建設,充分發揮回收資金對擴大投資的撬動作用。對地方政府債務率較高、財政收支平衡壓力較大的地區,盤活存量公共資產回收的資金可適當用於“三保”支出及債務還本付息。

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擬投入新項目建設的,優先支持綜合交通和物流樞紐、大型清潔能源基地、環境基礎設施、“一老一小”等重點領域項目,重點支持“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優先投入在建項目或符合相關規劃和生態環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項目。

在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時,對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可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持。對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可按規定予以支持。

此外,嚴格落實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要求,嚴禁在盤活存量資產過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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