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龍港市法院5月26日開庭審理並宣判一起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件,被告人黃某某因隱瞞疫區旅居史並拒絕執行相關預防、控制措施,造成600餘人被隔離,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2020年1月21日,黃某某自駕從武漢回龍港市銀苑大廈家中後,在明知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相關防控措施的情況下,隱瞞有武漢旅居史的事實,故意拒絕工作人員防控排查,之後多次出入醫院、銀行、商業街等公共場所,並於同年2月16日被確診,造成500多名住戶、20多名醫護人員及100多名密接者被隔離。

2020年1月,國家衛健委發佈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拒絕執行縣級以上政府、疾控機構依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院認爲,黃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政府、疾控機構依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導致疫情有嚴重傳播危險,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鑑於黃某某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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