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徽紀檢監察網消息,5月30日下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徽商銀行原督導員戴荷娣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5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戴荷娣利用擔任原合肥市商業銀行副行長、黨組書記、董事長、行長,徽商銀行董事長、督導員等職務便利,爲他人在職務晉升、資金拆借、貸款審批、貸款覈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320.4567萬元。2015年至2019年,戴荷娣利用擔任雲南省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通過他人收受財物人民幣共計1225.0799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戴荷娣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戴荷娣利用擔任富滇銀行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戴荷娣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戴荷娣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庭審中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戴荷娣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