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消息,6月2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政協原副主席餘治平受賄罪一案,對被告人餘治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退出受賄所得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其尚未退出的贓款繼續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餘治平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餘治平擔任來賓市華僑投資區管委會主任、來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中共來賓市委祕書長、來賓市政府副市長、來賓市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承攬、資金撥付、項目申報、土地出讓金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廣西翔卓投資有限公司、譚某等7人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840萬元。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

被告人餘治平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鑑於被告人餘治平歸案後如述交代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退出部分贓款,主動繳納部分罰金等從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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