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馮賽琪(實習) 張曉雲

5年前,因空殼公司江蘇北極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極皓天”)發行的私募債券暴雷,該債券承銷商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山證券”)被捲入一場連綿起伏的官司中。

近日,錦龍股份(000712.SZ)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證券轉來的江蘇高院《民事裁定書》,裁定結果顯示,撤銷此前江蘇南京中院的民事判決,並駁回中金創新(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金創新”)的起訴。

公告還特別提到,根據江蘇高院的裁定,中山證券對截至2021年12 月31日已計提的預計負債5237.55萬元予以衝回,計入當期收益。據瞭解,該款項將記入2022年的收入中。

這已經是錦龍股份第七次披露關於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證券與中金創新訴訟事項的進展。在此前最近一次即2021年4月10日的進展公告中,南京中院一審判令北極皓天向中金創新賠償3294萬元及按年利率11%計算的利息,判令中山證券等對北極皓天的前述賠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後,中山證券不服上訴至江蘇高院,二審翻盤成功。

爲何法院對中山證券的判決發生反轉?目前,界面新聞在裁判文書網上沒有查找到此次江蘇高院二審判決書,因此無法知曉相關判決依據。但梳理這起案件已披露的信息,仍然可以發現一些爭議和疑問。

空殼公司發行私募債券近1億

界面新聞查閱裁判文書網,找到一份與此案有關的刑事判決書。

北極皓天、楊某甲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2年,北極皓天爲解決融資問題決定發行私募債券。該公司法人代表楊某業等人聯繫到中山證券,透露該公司擬向上交所申請非公開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意願。

但在《江蘇北極皓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北極皓天隱瞞了公司尚未建成投產、尚無銷售收入和利潤的重大事項,提交虛假的審計報告、納稅證明等材料,騙取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備案金額爲不超過1億元,債券期限爲3年期,銷售期限爲6個月。

約定的債券銷售期爲6個月,2013年9月,債券銷售即將到期。由於投資者認購意向不足,該債券面臨發行失敗時,楊某業等人打起了“結構化發債”的主意。

“結構化發債”是指發行人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業內人士表示,操作這種模式的發行人通常本身存在發債難的問題。楊某業等人借到兩筆過橋資金共計6700萬元,以其他公司名義進行虛假認購,加上實際募集到的嘉實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嘉實資本”)2700萬元的資金,債券得以順利發行。

2013年9月11日,北極皓天順利對外發行債權代碼爲“125147”、簡稱爲“13北皓天”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實際發行金額爲9400萬元。

發行後,募集到的資金先打入中山證券的賬戶,扣除發行承銷費用後再打給北極皓天。據悉,中山證券拿到了268萬元的債券發行費。

2016年6月,嘉實資本與中金創新簽訂的一份債權轉讓協議,使這顆“定時炸彈”成功轉移到中金創新身上。據江蘇無錫中院查明,約定中金創新以2635萬元的價格受讓嘉實資本持有的前述面值爲2700萬元的債券,但仍由嘉實資本代持。

卻不料想該債券到期後違約,中金創新“踩雷”,後將北極皓天、中山證券等公司告上法庭。中金創新認爲中山證券作爲債券承銷商,未盡到盡職調查之責,應對北極皓天的違約行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令人疑惑的是,在據債券到期僅剩3個月時,爲何中金創新要與嘉實資本簽訂轉讓協議?

據證人龍某表示,中金創新把持有的2700萬元北極皓天中小企業私募債包裝成了一個基金理財產品,名字叫“中金創新創益1號”,分別由上海新泉投資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星空開陽投資有限公司出資購買。

2018年,江蘇無錫中院做出一審刑事判決,判處北極皓天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罰金100萬元;楊某亞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責令北極皓天向投資者退賠違法所得。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中金創新登記時間爲2014年6月4日,當下正在運作的產品有22只,而延期清算4只,提前清算達到14只。該公司員工人數爲5名,而根據私募排排網數據,中金創新目前管理規模爲20億元至50億元。

此外,界面新聞注意到,中金創新因展業違規曾於2021年收到過中基協下發的罰單。中基協認爲中金創新存在高管違規兼職、未如實填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信息等問題,要求該公司限期改正,並暫停受理其私募基金產品備案三個月。中金創新不認可上述中基協的處罰,進行了申辯,但中基協最終還是維持原來的監管處罰措施。

債券承銷商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債券違約案中,債券承銷商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銷商承擔責任的邊界在何處,一直是業內爭論不休的話題。

此前五洋債案備受矚目。該案是全國首例公募債券欺詐發行民事賠償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證券糾紛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案,也是罕見的訴券商、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案。

近年來,債券違約現象越來越受到市場和監管部門的關注,相關部門也出臺了多項監管政策構建債券違約處置機制。

2022年4月1日,證監會公佈的2021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中,就有涉及券商承銷發行未勤勉盡責的案例。在新三板公司藍山科技欺詐發行一案中,華龍證券及多家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在爲藍山科技提供相關證券服務中,未按業務規則審慎覈查,出具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例佔到20起典型違法案例的20%。

此前轟動全國的“五洋債案”同樣涉及到券商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問題。該案是全國首例公募債券欺詐發行民事賠償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證券糾紛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案,也是罕見的訴券商、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案。

2021年9月,“五洋債案”二審判決,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者7.4億元的債務本息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作爲債券發行的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所爲債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均未勤勉盡職,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大公國際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10%範圍內,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5%範圍承擔連帶責任。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顯示,保薦承銷等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有三種情況則被認定爲沒有過錯,一是已經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關行業執業規範的要求,對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審慎盡職調查;

二是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沒有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支持的重要內容,經過審慎盡職調查和獨立判斷,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部分內容與真實情況相符;

三是對信息披露文件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內容,經過審慎覈查和必要的調查、複覈,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職業懷疑並形成合理信賴。

專業的券商中介機構不僅能提供專業的服務,更是證券行業規則的捍衛者。券商中介是否盡到盡職調查之責,已經成爲監管關注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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