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鼓勵營利性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一課一結”

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有了收費標準。

據北京文旅局官網,《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課程預付費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的徵求意見稿日前出臺,主要針對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戲劇、曲藝五類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

《辦法》提出兩種收費方式:一是鼓勵機構採用“一次(一課)一結”的即期交易方式;二是預先存入存管銀行培訓費的預付費方式。

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培訓貸款方式收取費用,預收費用須全部進入培訓機構收費專用賬戶,並根據屬地監管部門要求,通過銀行全額納入監管範圍。 

《辦法》規定,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30日收取費用,不得指定或強制學員使用預付費方式。

今年3月,教育部、發改委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公告,就已明確禁止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機構使用培訓貸方式收取費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

對於週期長、額度大的預付費培訓,《辦法》指出,其具有風險,請謹慎選擇。

此外,對於使用租賃場地進行培訓的,一次性繳費時間跨度應儘量不超過場地剩餘租賃期限。甲方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預付卡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不公平規定。 

針對評級不同的機構,《辦法》提出了不同的銀行資金劃轉時間點。 

在本市註冊登記已滿三年且“風險+信用”評級爲A(風險低、信用優秀)的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可經學員同意選擇採用“周結”形式向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劃轉資金。其餘評級的培訓機構可在培訓進度達到培訓課時的一定比例時,由存管銀行按照約定分次劃轉培訓費用。

《辦法》還對退費做出規定。若乙方在交付預付費用後七日內,尚未使用預付費用接受服務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自乙方要求退費之日起,甲方應當5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收費用。

培訓機構曾普遍實行預付款模式,即先交學費再消課。由此衍生的“退費難”、“卷錢跑路”一度成爲監管難題。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告訴界面教育,目前監管部門已推出一系列措施,包括“先消費,後付費”、“一課一消”、“一次性收費不超過3個月”、“存入風險保證金”等,但這些監管措施在實施時仍存在問題。

“由於缺乏過程性監管,監管部門不掌握培訓機構的培訓實施情況,難以確保所有學費都繳納進銀行監管賬號,‘一課一消’、‘風險保證金’等監管措施也就難以落地。”熊丙奇認爲。

在他看來,預付款經營模式必須有相應的教育備案審查制度,即培訓機構要向監管部門備案師資、課程、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由於非學科培訓機構的監管主體多元,包括教育部、體育部、文旅部等,實施備案審查還需加強協調。

此外,還需引導家長理性選擇校外培訓機構,識別培訓機構的焦慮營銷,不能以功利的態度對待藝術、體育等非學科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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