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需高考“上名校”,內部運作“改成績”?當心這些“高考陷阱”

6月7日,2022年高考開考。每年高考前後,成爲各類高考騙局的高發期。常見的“高考陷阱”有哪些?背後有哪些法律風險需要防範?一年一度的高考到來之際,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說法,提醒各位考生和考生家長,警惕各類“高考陷阱”。

聲稱無需高考可“上名校”,男子因詐騙罪獲刑

李剛(化名)與張強(化名)是戰友。一次李剛到張強家裏做客,喫飯間,李剛說起自己的侄女一直在北京上高中,想在北京參加高考,但因不是北京戶口,按規定不能在京高考。李剛表示想讓張強幫忙給侄女辦理在北京參加高考的准考證,並表示只要事情辦成,多少錢都願意出。一個月後,張強告訴李剛,自己的朋友高磊(化名)認識某單位領導,可以幫忙辦事,但至少需要50萬元。

隨後,李剛給張強轉賬50萬元,張強稱錢已經轉給高磊,事情很快就能辦好。但直到次年3月,事情還是沒有任何進展,李剛一再催促。4月份,高磊稱領導已經批了,但此事需要保密,並說還需要20萬元。李剛又給了高磊20萬元現金。

5月份,高磊發給李剛一個准考證號,說還要10萬元纔可以把所有準考手續都辦好並上網,於是李剛又給高磊銀行賬戶轉賬10萬元。然而,直到6月6日高考前一天,其侄女的准考證仍未辦妥。高磊又轉口稱李剛侄女不用參加高考了,可以直接上北京知名大學,李剛纔意識到這是個騙局,於是報警。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高磊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對高磊判處相應刑罰。

法官提醒,在上述高考騙局中,高磊這類人往往虛構身份或編造謊言稱認識某領導,利用家長們想讓孩子“走捷徑”上重點大學的心理,以自己掌握人脈資源和錄取權限爲誘餌進行詐騙。法官提醒各位考生和家長,應自覺遵守高考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維護高考公平性,不要試圖投機取巧,否則可能影響考試資格,甚至造成終身遺憾。

男子以“出售高考答案”爲名謊騙多人,獲利32萬被判刑

高考前夕,張某手機連續多次收到陌生號碼發送的 “誠售高考答案,助您金榜題名,無效退款,需要私聯” 的短信。經聯繫,對方告訴張某,高考答案單科3000元、全科8500元,高考當天通過手機短信傳送,答案有誤全額退款。經協商,張某通過微信紅包和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對方共支付3000元定金。然而,付款後對方並未向張某提供答案,反而將張某從微信好友中刪除。

張某意識到自己被騙後吞吞吐吐將事情原委告訴父母,張某父母遂帶他到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偵查,涉案人陳某通過網絡購買了3個手機賬號,分別註冊微信、支付寶賬戶,隨後,隨機向陌生號碼發送短信稱自己有高考答案,共騙取包括張某在內的多名被害人資金32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陳某無視國法和社會道德,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以“出售高考答案”爲名,多次騙取在校學生和家長財物共計3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考慮到陳某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且詐騙對象爲在校學生,法院依法對陳某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法官提醒,每年高考前夕,都會有不法分子以售賣 “高考試題”“絕密答案”爲名騙取考生和家長錢財。在我國,高考試題屬於國家絕密級材料,其保管和運送都有極其嚴格的管理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屬於犯罪行爲。

此外,有不法分子在出售答案的同時還向考生和家長售賣無線考試作弊器材,此亦屬於違法犯罪行爲。在此提醒考生及家長,高考作弊輕則取消成績,重則涉嫌犯罪,不要心存僥倖購買所謂的高考試題和答案,也不要以身試法販賣、購買考試作弊器材,以免追悔莫及。

學校裏有“關係”能內部運作“改成績”?一考生家長被騙30萬元

白某的兒子要參加高考,因爲兒子有美術特長,白某想讓兒子通過藝術特長考取重點大學。因爲藝術特長生需要參加學校的校考,白某就想着託人幫助兒子順利通過考試。後白某通過朋友找到一個叫杜某的老師,杜某又給白某介紹了楊某,並說楊某可以幫助把事辦成。此後,白某一直跟楊某聯繫。楊某告訴白某,自己在很多學校都有“關係”,認識領導可以改成績,確保白某兒子在某大學比賽中取得前三名的名次,但是需要30萬元的運作費。

於是,白某按照楊某的要求在考試前支付了15萬元。考試結束,白某發現兒子並沒有通過考試,楊某承諾的前三名成績也沒有兌現。楊某又說,因爲這所學校風聲太緊,可以再拿15萬元運作其他學校。白某付款後,又帶兒子參加了兩所學校的考試,依然沒有通過。白某覺得自己被騙了,聯繫楊某退錢,但被楊某拒絕,於是報警。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楊某曾對白某承諾過通過“關係”爲白某兒子辦理上學事宜,白某正是基於對楊某所稱“辦事能力”的信任才向其支付錢款。而楊某卻在明知無法辦理的情況下,不僅未向白某說明實情,反而兩次承諾白某可以辦理下一個學校的上學事宜並繼續收取白某錢款;當白某明確要求退款時,楊某故意拖延歸還錢款,其上述行爲構成詐騙罪。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

法官提醒,一些不法分子謊稱手中掌握高校“內部指標”“機動計劃”,或者謊稱可以通過內部運作修改考生成績、提升名次等,誘導家長先付定金,達到騙取錢財目的。高考是希望通過公平公正的競爭,選拔出符合高校需求的合格人才,考生和家長應當按照正常招錄程序考試,不要輕信“內部關係”“內部指標”“內部改成績”等承諾,避免財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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