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何沛芸

“鄭州120延誤救治女大學生”一事,鄭州官方已通報事件調查和追責情況。通報稱,接診調度員業務不熟練,對急診患者病情研判有誤,調度用語不規範,對急症報診敏感性不夠、處理能力不足、處理方法單一,負有直接責任,給予其開除處理。此外,鄭州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和鄭州市衛健委另有4人因此事被問責。

那麼,鄭州120後續應如何賠償逝者家屬?我國的院前急救體系目前狀況如何?此次事件有什麼警示?

有律師向澎湃新聞指出,120接到電話後未及時出診,違背其對社會的承諾,延誤救治,應賠償。澎湃新聞搜索發現,因120不出診或出診不及時而延誤救治的事件並非個例,瀋陽曾有孕婦突發腦出血,呼叫120未果,被他人送醫後去世,當地急救中心被判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此外,有論文梳理七十餘起涉及院前急救醫療糾紛的案件,統計發現,患者報診求救的通信階段曾爲糾紛相對高發階段。

孕婦突發腦出血打120未果,他人送醫後去世

5月17日下午,河南大學大三學生彭某君獨自在寢室突發疾病,她自己曾撥打120求救,與120接線員通話8分鐘,或因她當時意識模糊,未能精確說出自己的位置,120接線員疑未有效受理。後室友回到寢室發現異常,再次撥打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到達時,距彭某君自己打120已過去近2個小時。她被診斷爲急性腦出血,送醫後一直在重症監護室搶救,5月30日不幸病故。

澎湃新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類似120出診不及時或者不出診致延誤治療的事件,此前瀋陽也曾發生。

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4月7日16時41分,一名孕婦在路過瀋陽市鐵西區時,突發腦出血,在10分鐘內3次呼叫瀋陽急救中心,但無救護車到達搶救,後由他人送至瀋陽市第八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後死亡。120急救中心曾於17時10分和16分回撥電話,但未派車到達事發地。

瀋陽市和平區法院認爲,瀋陽急救中心回撥電話時隔30分鐘,明顯延誤了孕婦及孕婦胎兒寶貴的院前搶救時間,判定瀋陽急救中心對患者的死亡損害後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家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約56萬元。

另一案例顯示,2015年6月9日13時16分左右,一名女性在家中突發意識喪失、呼吸困難,後診斷爲心肌梗死,其家人先後8次撥打瀋陽急救中心電話,該中心於13時42分出診,13時49分到達現場,到達現場時患者已死亡。瀋陽市和平區法院認定,該案中,瀋陽急救中心對患者的死亡損害後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家屬死亡賠償金、撫慰金等共計約13萬元。

一篇發表於2020年的西南醫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中,作者通過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梳理了七十餘起涉及院前急救醫療糾紛的案件。這些案件由法院在2011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做出裁判。

論文統計發現,院前急救醫療糾紛最常發生爭議的階段爲現場急救階段,有37件;其次爲轉運維持階段,爲29件;通信階段的糾紛,有11件。以上三個階段爲院前急救醫療糾紛的高發階段。另外,索賠時,患方因舉證不能或不足而導致主張不能被全部支持或僅被部分支持的有25件,佔總統計案件數的34.25%,表現出患方舉證能力較弱的情況。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指出,120的及時出診,在民法上是單方承諾,既然是承諾,就應該恪守。民法典第13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對於本次鄭州120延誤救治事件,他認爲,120接到電話後未及時出診,違背其對社會的承諾,有賠償責任。120因人爲原因延誤出診,有過錯,且該過錯與女大學生之死,有因果關係,應該賠償女大學生失去搶救機會造成的損失。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邢鑫則表示,120急救中心在民事活動中與患者處於平等關係,鑑於其公益性質,當患者撥打電話尋求急救時構成要約,急救中心具有強制締約的義務,雙方已經成立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線員應當採取合理措施積極履行合同義務。

邢鑫指出,此次鄭州120延誤救治事件中,接線員的行爲不符合《河南省市級120急救指揮中心建設基本標準(試行)》第六項第4條“調度員服務用語規範,具備基本的急救知識及應對突發事件的調度分流能力”的要求,可見接線員存在職務上的重大過失。同時,接線員的職務行爲還侵犯了患者的民事權利,應當承擔民事上的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因此,患者家屬可要求急救中心承擔違約或侵權的民事責任。

我國目前多種院前急救模式並存

此次鄭州120延誤救治河大女大學生事件,也引發針對如何使院前急救體系更加完善的討論,有人質疑院前急救人員資質和培訓、急救中心能否利用多種資源定位和調度等問題。記者梳理發現,目前我國各地急救中心配備和信息化水平存在地區差異,存在多種院前急救模式。

2017年,時任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的焦雅輝曾在論壇發言表示,我國地市、縣區市未全部開通120急救電話,而縣區市未做到院前急救全覆蓋。急救人員數量不足,救護車車輛配置和醫療設備配置不足。

而到了2019年1月,央廣網報道稱,國家衛生健康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國醫療急救網絡已覆蓋到縣一級,120電話已經實現城鄉全覆蓋。國家正在研究制定院前急救管理條例,加大財政保障力度,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急救體系。

據《中華災害救援醫學》2022年5月發表的一篇學術論文,北京、上海、深圳等急救中心已經開始運用智能化指揮系統,系統具備用智能化院前急救指揮調度系統、急救車實時定位與跟蹤系統、院前急救視頻監控系統等。

杭州、濟南、昆明、蘇州等急救中心在智能化指揮系統基礎上,引進了醫療優先分級調度系統(Medical Priority Dispatch System,MPDS),調度員通過電話對患者進行早期的自救互救指導,填補急救人員到達前的“空窗期”。

對於我國院前急救建設的模式,前述論文還指出,我國院前急救尚無統一模式,目前仍爲多種形式並存,大致分爲:獨立型、指揮型、依託型、綜合型、消防結合等。

其中,獨立型代表城市爲北京、上海,急救中心配備業務人員(司機、專業技術人員)及車輛,爲獨立的醫療衛生機構,既有院前急救的指揮調度權,又有人、財、物等資源的調配權。急救中心自主性高,便於管理,但政府財政投入較高。

綜合型爲國內大部分急救中心的運行模式。急救中心擁有院前急救指揮調度權,採取“直屬急救站+網絡醫院”模式。即直屬急救站的人、財、物等資源歸急救中心所有,在站點急救半徑外的地方,由網絡醫院配備人員、車輛接受急救中心的調度執行院前急救任務。

2020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九部委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指導意見》指出,城市地區建立以急救中心爲主體,二級以上醫院爲支撐的城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農村地區建立縣級急救中心-中心鄉鎮衛生院-鄉鎮衛生院三級急救網絡。論文作者提出,《意見》顯示了我國院前急救模式未來將以綜合型作爲其發展方向。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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