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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三年,周熙告別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

6月16日,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髮布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公司董事長周熙因個人原因辭職,離任日期爲6月15日。

事實上,周熙在2019年6月14日上任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董事長,目前已滿三年。

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在公告中表示,上述事項經本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按有關規定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公司對周熙先生爲公司發展所做出的貢獻表示衷心感謝!

任職三年董事長辭職

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成立於2003年,原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6月12日,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完成工商註冊登記變更,正式成爲一家合資基金公司。目前由摩根士丹利國際控股公司持股49%,華鑫證券持股36%,深圳市基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持股15%。

前任董事長周熙,正是來自於外資大股東摩根士丹利體系。

資料顯示,周熙曾任職於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愛立信(中國)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Ericss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Inc.、高盛高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08年加入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歷任副總裁、投資銀行部執行董事、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等職務,2011年起至2019年6月任職於摩根士丹利(中國)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執行董事,現任董事總經理。

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方面回應記者表示,周熙先生自2019年6月擔任董事長以來,爲公司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使公司獲得了強有力的股東支持。受益於外方股東摩根士丹利的國際化視野,以及本土團隊的豐富經驗,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已經建立了固定收益、主動權益、量化權益、多資產組合等公募基金及私募資管產品線。

在周熙任職的三年間,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的規模一度增長至2021年中的最高點425.35億元,較2019年年中的數據翻倍。

但隨後,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的管理規模則出現回落。

截至2021年年末,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的管理規模爲360.83億元,在全部149家公募基金管理人中排名第85位。

今年一季度末,其管理規模進一步縮水至296.94億元。

對於後續人員安排,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方面表示,“關於公司董事長的人員安排,請以公司公告爲準。”

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指出,周熙先生的離任不會影響公司的經營運作,以及摩根士丹利等各方股東對公司持續發展的支持。在公司股東的支持下,管理團隊將帶領公司堅持以一流的方式爲客戶提供一流的服務,秉承“爲所應爲、客戶爲先、卓爾不羣、多元共融、回饋社會”的核心價值觀,爲投資者提供更豐富多元的產品、更長期穩健的業績,以及國內外領先的資產管理服務,致力於成爲國內一流的資產管理公司,以良好的投資業績及專業的服務和投資人一起成就財富夢想。

謀求進一步控股

相對而言,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的成立時間較早,但相比同期成立的其他基金公司,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的發展並不突出。

Wind數據顯示,目前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旗下共有35只基金,共有14位基金經理。其今年一季度末的最新規模爲296.94億元。

按照摩根士丹利國際控股公司入股的2008年比照,同期成立的基金公司有農銀匯理基金。最新數據顯示,2022年一季度末,農銀匯理基金管理規模爲1886.98億元,排在第33位。

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以固收類投資見長,一季度末數據顯示,其債券型基金的管理規模超過200億,佔比超過68%。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8年證監會允許外資對基金公司的持股比例達到51%後,摩根士丹利方面一直謀求對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的進一步控股。

在周熙擔任董事長期間,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出現多次股權變動。

2019年,摩根士丹利方面成功受讓深圳市招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權,持有的股權份額升至44%,晉升爲第一大股東。

2020年5月,證監會覈准摩根士丹利受讓深圳市中技實業持有的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股權。此次股權變更完成後,摩根士丹利國際控股公司持股比例上升爲49%。

與此同時,2020年,監管層正式取消了對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隨後在2021年3月,華鑫證券擬通過在上海聯交所公開掛牌的方式,轉讓其所持有的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36%的股權。同年5月,以3.89億元的價格與摩根士丹利國際控股簽署了《上海市產權交易合同》。

今年2月,證監會發布《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權變更事項反饋意見》。

反饋意見顯示,根據媒體報道,美國證監會正在調查華爾街的大宗交易業務,已經向摩根士丹利等機構發出了傳票,“要求它們提供大宗交易的相關數據,並要求整理與相關投資者的溝通紀要”,請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就上述媒體反映情況予以解釋;如屬實,請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就摩根士丹利以及摩根士丹利國際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因違法違規行爲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等情形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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