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下車庫路面潮溼,南京某小區業主張某摔傷構成殘疾,物業、張某被判各自承擔50%的責任,南京秦淮法院日前在官方微信公衆號公佈該案詳情。

2020年8月3日,張某從地下車庫非機動車存放處取出電動車,騎行至停車場機動車道時,因地面溼滑摔倒,右腿被電動車砸傷。當時物業保潔人員正用洗地機清掃地面,但未設置警示標識或進行提醒。經鑑定,張某右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殘疾,他訴至法院,要求物業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15萬餘元。

秦淮法院承辦法官顧寶鋼告訴澎湃新聞,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結合事發時物業在進行清掃的情況,地庫油漆地面存有水漬的蓋然性較大,可認定物業在危險預防、消除方面存在疏漏,未能提供更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與張某受傷具有因果關係的可能,應承擔與其過錯適應的民事責任。

同時,張某作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人,騎車通過溼滑路面時對自身安全亦有注意義務,應小心謹慎,對周邊環境做合理判斷,但他疏忽大意,以致事故發生,也應承擔責任。依據具體情況,法院確定物業的責任比例爲50%,張某自行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物業賠償張某損失7萬餘元。物業提起上訴,南京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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