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李立德 陈萍丽 记者张文章)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以来,规定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但仍有个别商家存在侥幸心理,非法解除限速,让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6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出租超标电动自行车案。

执法人员在查看出租的电动自行车。资料图片

6月16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区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对辖区渐美村一个隐蔽店面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店内摆放有10台无脚踏设置的电动自行车(旧国标车),另10台新车经执法人员调速测试后,发现车辆均符合限速要求。

店老板坚称,新车都是“合规”车,无脚踏骑行设置的是回收的二手车,店内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并非销售,仅作为出租使用。经仔细检查测量后,新车车把处一标注“修复”的按键引起了执法人员注意。执法人员经反复试验,终于摸索出该按键暗藏的玄机:将电门拧到底保持住,车速达到25km/h时,车辆即发出“嘀嘀”的警示音,松开电门,长按“修复”按键约10秒,再拧开电门,车辆便自动解除限速,切换成超标车状态,最高时速居然高达60km/h。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了20台超标电动自行车,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电动自行车的“修复”暗键。资料图片

海沧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表示,目前因外卖、快递等行业流动性较大,很多外卖小哥会选择租车的方式来降低成本,而有些消费者存有丢车顾虑也会选择租车,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作为新业态随之兴起。

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店出租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应依法依规经营,消费者在选购或接受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时,要对照新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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