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第二檢察廳一級高級檢察官黃衛平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對濫用麻醉、精神藥品犯罪案件從嚴懲處。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爲人爲實施強姦、搶劫等犯罪,給人下迷藥的,應當按照強姦、搶劫等嚴重犯罪處理。特別是要充分考慮犯罪行爲的時空等具體情形,對於以發生性關係爲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藥品,符合強姦罪等嚴重犯罪構成要件的,要以強姦罪等犯罪進行追訴,而不能降格以欺騙他人吸毒罪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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