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簡稱ETF)首次納入互聯互通。

6月24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並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股票ETF首次納入滬、深股通標的。

那麼,哪些股票ETF可以納入滬深股通?有何調整機制?投資者交易行爲有何約束?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八大要點。

要點一:明確股票ETF納入標準,滬深交易所ETF過去6個月日均資產規模需達15億元,成份證券以滬深股通標的股票爲主

滿足條件的滬深交易所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股票ETF納入滬深港通標的範圍,有三方面具體要求:

一是滬深交易所ETF過去6個月日均資產規模達15億元人民幣,且其成份證券以滬深股通標的股票爲主。

二是聯交所ETF過去6個月日均資產規模達17億元港幣,且其成份證券以港股通標的股票爲主,不得屬於合成ETF、槓桿及反向產品。

三是納入標的的ETF須同時滿足上市滿6個月、其標的指數發佈滿一年等要求。

要點二:每半年調整一次

滬深交易所表示,原則上標的ETF將每半年調整一次。

其中,滬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的首次納入考察截止日,均爲2022年4月29日。

此外,首次納入港股通、滬深股通的ETF名單及生效日期,滬深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另行通知。

要點三:符合全部6方面條件可調入,寬基股票指數的單一成份股權重不超過30%

滬深交所表示,上市股票ETF在定期調整考察截止日,符合6方面全部條件的,將調入滬深股通ETF。

具體而言,一是以人民幣計價,且最近6個月日均資產規模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二是上市時間滿6個月。

三是跟蹤的標的指數發佈時間滿1年。

四是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滬深交易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90%,且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80%。

五是跟蹤的標的指數或其編制方案,需符合相應條件。其中,爲寬基股票指數的,單一成份股權重不超過30%。

爲非寬基股票指數的,應當符合成份股數量不低於30只。單一成份證券權重不超過15%且前5大成份證券權重合計佔比不超過60%。權重佔比合計90%以上的成份股最近1年日均成交金額位於其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前80%。

六是本所認定的其他條件。

要點四:出現4方面情形之一將調出,包括最近6個月日均資產規模低於人民幣10億元

滬深交易所表示,滬深股通ETF在定期調整考察截止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調出滬深股通ETF。

一是最近6個月日均資產規模低於人民幣10億元。

二是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滬深交易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85%,或者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70%。

三是不再符合上述跟蹤的標的指數或其編制方案,需符合的相應條件。

四是滬深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要點五:明確臨時調整安排,終止上市的在終止上市日調出

滬深交易所明確,滬深股通ETF終止上市的,在終止上市日調出滬股通ETF。

同時,港股通ETF終止上市的,在相關股票ETF在聯交所最後交易日的下一個港股通交易日,調出港股通ETF。

要點六:規範內地投資者返程參與滬股通交易行爲,滬深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

滬深交易所表示,明確滬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

同時,爲給予香港經紀商等聯交所參與者充分的準備時間,相關規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後。對已開通滬股通交易權限的內地投資者,設置一年的過渡期安排。

具體而言,內地投資者指持有中國內地身份證明文件的中國公民和在中國內地註冊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文件的中國公民。

內地身份證明文件包括境內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國家和地區頒發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簽證等。

同時,內地身份證明文件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內地註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可使用在境外取得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商業登記證等)開通滬股通交易權限。

此外,如聯名賬戶的投資者中有任一方屬內地投資者,該聯名賬戶按內地投資者賬戶規範。

要點七:新增滬深股通ETF擔保賣空豁免提價限制

根據滬深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對ETF融券賣出豁免提價限制(即申報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成交價),新增了豁免規定。

具體而言,滬深股通ETF擔保賣空,不受兩條前款規定限制:一是擔保賣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標的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

二是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促使聯交所參與者要求其客戶,在未歸還爲擔保賣空而借入的標的證券前賣出相同標的證券的委託價格應當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歸還標的證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要點八:修訂《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增加港股通ETF的風險提示條款

滬深交易所表示,爲了使投資者充分了解交易港股通ETF的相關風險,滬深交易所聯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共同修訂了《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要求會員充分告知投資者相關風險,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及有關教育服務工作。

其中,《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主要增加了港股通ETF的風險提示條款。整體來看,港股通ETF在交易機制、每日額度限制控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清算交收和風控安排等方面與滬港通現有股票機制基本一致。

但是,港股通ETF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終止上市情形,或者發生清盤業務等方面有特殊制度安排,與內地證券市場存在一定差異,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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