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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7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披露了福建證監局關於對張長革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張長革擔任航天工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發展,000547.SZ)董事期間,張長革配偶常曉蘭名下證券賬戶於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間累計買入航天發展股票800股,賣出500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短線交易。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張長革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福建證監局指出,張長革應當充分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股票交易行爲,杜絕此類違法行爲再次發生,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改進、學習情況向福建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爲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爲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四)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五)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銀行賬戶以及其他具有支付、託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戶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僞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爲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爲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爲防範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爲警示函原文: 

關於對張長革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張長革: 

經查,你擔任航天工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發展或公司)董事期間,你配偶常曉蘭名下證券賬戶於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間累計買入公司股票800股,賣出500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短線交易。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充分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股票交易行爲,杜絕此類違法行爲再次發生,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改進、學習情況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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