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中小微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近年來票據業務發展不斷規範,但風險事件時有發生,這主要緣於缺乏貿易背景的過度承兌與民間貼現。近日,上海票據交易所(下稱“票交所”)特別提示了民間貼現的法律風險。

票交所表示,票據貼現屬於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只有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金融機構才能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主體進行“貼現”,違反了國家關於金融業務特許經營的強制性規定,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以某財務公司爲例,其爲了達到融資目的,在明知無力兌付的情況下,仍通過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進行融資,並違規與票據中介合作,將這些票據轉賣至衆多企業,造成了鉅額損失。

爲了防範和化解此類票據融資風險,維護用票安全,2019年出臺的《九民紀要》明確認定民間貼現行爲無效。《九民紀要》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時,要注意區分票據的種類和功能,正確理解票據行爲無因性的立法目的,在維護票據流通性功能的同時,依法認定票據行爲的效力。

其中,第101條規定:票據貼現屬於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進行“貼現”的,該行爲應當認定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當事人不能返還票據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絕返還貼現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具有法定資質的當事人以“貼現”爲業的,因該行爲涉嫌犯罪,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根據《九民紀要》,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普通企業,在無貿易背景情況下買入票據,即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爲。“若以此爲業,還違反了國家金融業務特許經營的強制性規定,涉嫌犯罪。一言以蔽之,單純買賣票據,買入主體必須有貼現資質;無貼現資質的,企業間票據轉讓必須基於真實的貿易背景。”票交所相關人士稱。

第一財經記者瞭解到,《九民紀要》發佈以來,關於民間貼現的案件仍有百餘起左右。法院對民間貼現的效力認識逐漸統一,僅以“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爲關鍵詞檢索裁判理由和依據,即可找到84份認定此行爲無效的裁判文書。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曾大鵬也提到,目前市場上的票據貼現行爲,存在部分持票企業與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主體進行單純票據買賣、開展民間貼現的情況,該行爲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因而爲了進一步防範民間貼現風險,票交所再次提示,開展票據貼現應當經過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無貼現資質的,企業間票據轉讓必須基於真實的貿易背景;需要貼現的,應當走“正門”,通過正規金融機構辦理票據貼現業務,依法行使票據權利,維護自身利益。

票交所強調,受到嚴格監管的金融機構開展票據貼現,不但要履行相應的信貸審查批准程序,而且還要審覈貼現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的貿易背景。民間貼現遊離於監管之外,欠缺相關風險控制措施。

“對於普通企業而言,無特許經營資質切勿開展民間貼現。”票交所相關人士表示,否則會像一些公司一樣,付出很多金錢、打了多年官司,卻竹籃打水一場空,甚至還有可能面臨“貼現”款項無法追回的風險,從而造成資金損失。

除了民間貼現風險外,票交所還提示了票據數據信息安全的風險。據悉,目前,少數民間“票據交易服務平臺”通過誘導企業用戶上傳數據或安裝外掛軟件等方式,獲取其網銀中的票據要素、背書、兌付、質押等信息。相關信息除用於所謂的“掛牌交易”外,此類平臺還對數據進行收集和加工,形成數據產品對外出售獲利。

這些平臺的違規行爲不僅爲存在法律風險的民間票據貼現提供了滋生土壤,而且給用票企業帶來了一定的風險。用票企業的信息被上傳後,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可能被票據中介反覆“營銷”;同時,票據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並用於開展詐騙活動;票據信息附帶的客戶及貿易信息也容易泄露,導致該企業的商業祕密泄露和利益受損。

對此,票交所提醒各會員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引導企業做好信息保護,使用正規金融機構票據服務,提高網銀安全功能,審慎與“票據交易服務平臺”開展業務合作。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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