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说法|前员工讨要未休年假补偿,法院判企业每天补2倍工资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员工未休的年假能否得到补偿,应如何补偿?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即享有带薪年休假。然而,一些企业工作强度高,以致有的员工未休年假,事后也得不到公正补偿。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近日公布的一审判决显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6名驻北京工作的前员工,在劳动关系被转移后,分别起诉该公司,讨要工作期间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法院在认定6人的工资金额和未休的年假天数后,判决该公司分别按天数以日工资的2倍补偿。

律师史文林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上述案件中,公司曾发过一次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所以法院判决按日工资收入的200%进行补偿。

IT男称两年半未休年假,讨要工资补偿

李某是曾上海嘉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网络公司)的一名高级架构师,其工作地点在北京。

判决显示,李某与嘉善网络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约定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31000元。在工作2年6个月后,2021年4月1日,李某的劳动关系被转到上海国药福芯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某起诉称,嘉善网络公司并没有与其协商转劳动关系一事,而其在嘉善网络公司工作的2年6个月里,未休过年假。

随后,李某就劳动关系的转移问题向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嘉善网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0元,支付2018年10月10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24137.93元。

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嘉善网络公司支付李某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459.77元、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2298.85元及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459.77元;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李某认为裁决书关于其年休假时间和金额的认定不符合《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于是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嘉善网络公司支付其从2018年入职到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共计62068元。

李某认为,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嘉善公司应按照日工资*12.5天*300%的标准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嘉善网络公司则认为,李某关于2018年年假的主张已超过时效,而其2019年、2020年、2021年的年假,要么因疫情原因公司统一安排了休假,要么因李某旷工被抵扣,李某一天年假都不剩了。所以,公司不应当支付未休年假经济补偿金。如法院最终认定需要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金,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

北京昌平法院采纳了嘉善网络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认定李某所主张的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否定嘉善网络公司关于李某“一天年假都不剩了”的理由,认为对于李某2019、2020、2021年三年中的未休年假,应予补偿。

2022年2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嘉善网络公司给付李某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月至3月合计未休年假工资36413.78元。

具体为:嘉善网络公司支付李某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16551.72元、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6551.72元(36000元/21.75天*5天*200%)及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310.34元(36000元/21.75天*1天*200%)。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嘉善网络公司另有5名驻北京工作的前员工,有与李某类似的遭遇,他们也诉称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被转移劳动关系,并讨要未休年假工资。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分别认定了各原告在嘉善网络公司的工资金额,以及他们未休的年假天数,判决公司方按每天再补偿日工资的2倍进行给付。

专家: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未休年假应支付3倍日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日渐深入人心,但具体年休假的天数和如何确定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很多上班族或许并不了解。一些互联网企业工作强度高,以致一些员工放弃年假,近年来也成了一个热门话题。此外,一些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也得不到公正补偿。

那么,在企业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其过去工作期间未休的年假是否应予补偿?如何补偿?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文林介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述李某案件中,公司曾对其未休年假发过一次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的是按日工资收入的200%进行补偿。”史文林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有更详细规定,即“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史文林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年假补偿的计算方法,即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并不是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30天或者31天折算,而是法定的“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按照上述规定,“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带薪年假制度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问题,即企业职工的带薪年假应当从何时起算,算多少天。”史文林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遇年休假补偿纠纷,仲裁时效该怎么算?

如何理解规定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曾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作出解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另,《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该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此外,前述案件中提到讨要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时效问题应当如何理解?史文林律师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上述案件中,李某主张的2018年的年休假最晚可以延续到2019年12月31日休,那么从2020年1月1日起视为李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李某在2021年提起劳动仲裁,其2018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但其主张的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1月至3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均未超过仲裁时效,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月至3月的未休带薪休假工资36413.78元。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应当注意上述时效的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