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消息,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保寿险吉林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被吉林监管局罚款15万元,相关责任人于洪波被罚款3万元,相关责任人任太庆、王大鹏分别被罚款2万元。

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502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9年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使用的产品条款为《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新标准版)条款》。其中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3份保险合同,其承保时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均记载了如下字样:“保险公司理赔核定保险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无异议,理赔案件不需要提供建筑主管部门安检材料”。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通过“特别约定”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承保保险合同未经总公司审批、也未向银保监会备案,属于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上述问题涉及保单3笔,涉及违法金额504,857.92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相关保险合同的投保资料及保单系统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新标准版)》产品条款备案材料、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停办建工险业务的微信截图及业务停办情况系统截图、《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对2020年银保监局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开展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短期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6月28日

当事人:于洪波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9年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使用的产品条款为《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新标准版)条款》。其中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3份保险合同,其承保时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均记载了如下字样:“保险公司理赔核定保险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无异议,理赔案件不需要提供建筑主管部门安检材料”。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通过“特别约定”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承保保险合同未经总公司审批、也未向银保监会备案,属于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上述问题涉及保单3笔,涉及违法金额504,857.92元。

于洪波作为时任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相关保险合同的投保资料及保单系统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新标准版)》产品条款备案材料、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停办建工险业务的微信截图及业务停办情况系统截图、《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对2020年银保监局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开展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短期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于洪波任职文件、《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对2020年银保监局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责任梳理情况的报告》、《关于团单业务OA询价审批内勤的要求》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于洪波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6月28日

当事人:任太庆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9年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使用的产品条款为《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新标准版)条款》。其中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3份保险合同,其承保时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均记载了如下字样:“保险公司理赔核定保险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无异议,理赔案件不需要提供建筑主管部门安检材料”。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通过“特别约定”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承保保险合同未经总公司审批、也未向银保监会备案,属于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上述问题涉及保单3笔,涉及违法金额504,857.92元。

任太庆作为时任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相关保险合同的投保资料及保单系统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新标准版)》产品条款备案材料、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停办建工险业务的微信截图及业务停办情况系统截图、《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对2020年银保监局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开展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短期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任太庆任职文件、《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对2020年银保监局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责任梳理情况的报告》、《关于团单业务OA询价审批内勤的要求》、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任太庆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6月28日

当事人:王大鹏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团险业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9年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使用的产品条款为《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新标准版)条款》。其中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3份保险合同,其承保时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均记载了如下字样:“保险公司理赔核定保险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无异议,理赔案件不需要提供建筑主管部门安检材料”。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通过“特别约定”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承保保险合同未经总公司审批、也未向银保监会备案,属于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上述问题涉及保单3笔,涉及违法金额504,857.92元。

王大鹏作为时任人保寿险长春市分公司团险业务部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相关保险合同的投保资料及保单系统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新标准版)》产品条款备案材料、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停办建工险业务的微信截图及业务停办情况系统截图、《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对2020年银保监局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开展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短期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王大鹏任职文件、《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对2020年银保监局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责任梳理情况的报告》、《关于团单业务OA询价审批内勤的要求》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大鹏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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